日前,有媒體報道,陜西省政府為一礦産權糾紛案函告最高法,懇請不要維持原判。昨日,記者了解到,此案已二次宣判。判決書顯示,陜西省政府所持觀點得到支援。另據了解,此前一審勝訴的凱奇萊公司法人代表,已因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被逮捕。(8月31日《新京報》)
這起備受關注的行政干預司法案的當事雙方分別是,陜西省政府下屬的西安地質勘查開發院和一家名為凱奇萊的私人公司。兩者對簿公堂,並引來陜西省政府出面干涉,源自對一塊儲煤15億噸煤田勘查合同的糾紛。如今,這份合同背後隱藏的財富數以千億。2010年8月2日,中國青年報以《公函發至最高法 誰在干預司法》為題,對此事進行報道。
而今,一年多過去了,從媒體的表述中,公眾不難發現,此前一審勝訴的凱奇萊公司再審敗訴,陜西省政府所持觀點得到支援。據趙發琦透露,自中國青年報報道凱奇萊公司與陜西省政府之間的官司後,倒楣事就接連不斷。被罰款、被登出工商登記、再審敗訴,今年8月19日,不斷上訴的趙發琦被榆林市公安局以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逮捕,接下來,該是對趙發琦定罪量刑了,這起“公函發至最高法”事件似乎也要就此收場了。
然而,且慢。雖然公眾不是局內人,更不是法官,依據媒體披露的有限資訊,尚不能判斷“公函”和“再審敗訴”是什麼關係,趙發琦是否真就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足以被逮捕法辦,但是,從這個案子的一系列“走向”來判斷,終究存在諸多可疑,不該草草收場。
首先,且不説這樣的“公函”本就不該發。既然發了,咱就説“公函”干預了司法沒有?針對這個公函,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教授等數位國內法學專家曾于去年2月聯名向最高法發送了一封《關於呼籲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預司法的建議書》。指出,“密函拋棄了政府在市場競爭中應有的公正與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國家公器為私人利益服務的嫌疑”,“將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將經濟案件上升為政治事件,並借‘影響陜西省的社會穩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壓力,挑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顯然,公函的存在(無論其措辭多麼委婉),卻著實説明瞭存在案外的力量試圖干預審判機關對司法權的正常行使。
其次,最高法受到了“公函”的干預沒有?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官法》也將“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列為法官的權利。但在實踐中,司法獨立受到當事各方甚至案外方干預的情況卻屢見不鮮,法官可以自律,但卻無法抵禦某些案外方,尤其是掌握強大公權力的行政機關的干預。而人民法院之外的公權部門作出的與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認定,公函中“産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等用語對司法裁判的異議,都是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公然挑戰。當自律的法官遭遇公權力對司法權行使的干預時,“再審”的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公函發至最高法”還應有“下回分解”,不該就此收場。什麼叫“懇請不要維持原判”?司法獨立,司法公正,豈是可以“懇請”的?如果“公函”不是干預司法、沒有干預司法,那麼理由何在?如果“公函”已經屬於干預司法、已經干預了司法,那麼責任何在?總不能想干預就干預,干預了就干預了吧?如是,公權力還有什麼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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