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語:
唯利是圖,大概是當今很多人對律師的直接印象了。但是,這是中國律師的形象嗎?毋庸諱言,目前我國律師的公信力並不完全令人滿意。那麼律師的公信力降低的原因何在?律師的執業環境到底如何?日前,圍繞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律師執業環境、律師隊伍管理等問題,本報記者隨全國人大常委會律師法執法檢查組赴陜西檢查。從今天起,本報將針對此次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推出系列報道。
“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萬別當律師;如果你要當律師,千萬別辦刑事案件;如果你要辦刑事案件,千萬別取證;如果你要取證,千萬別取證人證言。如果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報到吧。”這是一位資深律師的戲謔之詞,雖有些偏激,卻也反映出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即律師界談虎色變的“律師偽證罪”。在此次律師法執法檢查中,“律師偽證罪”是出現頻率最高的一個詞語。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是犯罪行為,應當判處刑罰。這就是通常所説的“律師偽證罪”。近年來,栽在這條上的律師委實不少,有曾經為成克傑、李紀周做過辯護律師的“京城名辯”張建中,還有歷經兩年牢獄之災、二審被宣告無罪、最後遁入空門的昆明律師王一冰。據了解,像這樣一夜之間從雄辯的“律師”淪為“階下囚”的全國竟有二百餘人。
“律師偽證罪”是在1997年我國刑法修訂時加上去的。從當時修改刑法時醞釀增加這一條款,直至法律實施8年後的今天,這一規定引起了法律界持久爭議。此次律師法執法檢查組在陜期間舉行的座談會上,參與座談的律師代表坦言“律師偽證罪”是“懸在刑辯律師頭上的一把隨時可能落下的利劍”,他們紛紛呼籲取消“律師偽證罪”,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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