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古裝打扮的“花木蘭”出現在鄭州市一家招聘市場,她舉的牌子上寫著“木蘭穿越現代,本欲卸甲歸田,無奈工作難尋”。英姿颯爽的“花木蘭”在招聘會現場遭到數家用工單位的拒絕,憤怒之下,她以筆代刀將一家公司的招聘要求改成了“男女不限”。(5月14日《鄭州晚報》)
每到高校畢業前夕,女大學生就業難問題就會浮出水面,人們習慣性地將其歸結為“性別歧視”,並呼籲通過反性別歧視立法來解決。然而,立法強制不僅含混不清缺乏依據,而且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否則,《勞動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明確規定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充分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也不至於至今都無法真正實現。其實,用人單位拒聘女大學生,並非一定要用性別這個理由,單説“崗位不匹配”就可輕易搞定。誰能證明崗位到底匹配與否?何況,用不用女工,只是單位的一種道德自覺,而非法定義務。以法的名義強逼錄用,恰恰違法。
人人清楚就業性別歧視客觀存在,但並非個個都知道性別歧視産生的根源。一個用人單位,除了特殊崗位非女性不可,最直接考慮的,必是他(她)能否為企業帶來預期效益。能力一樣的男女求職者,錄用誰不言自明。因為女大學生無法越過結婚、妊娠和哺乳期,一旦工作中斷,單位不僅承擔生育成本、還要保證正常運轉的額外開支。聘用女職工越多,成本越高。可見,所謂的性別歧視,很大程度上是單位迫於現實考量的無奈之舉。
只要能夠正視單位的這種無奈,就不愁找不到解決問題的辦法。生育不是女職工個人的事,也不是單位一方的事,而是關係到整個社會延續、民族延續、國家可持續發展的大事,因此,生育成本就該由全社會來共同解決,單位沒有獨自買單的義務。通過法律強制這種非常手段,把社會壓力只轉嫁到用人單位身上,以一方權益置換另一方權益,如此苛求用人單位,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惰政思維,對企業來説,大為不公平。
“穿越的花木蘭”怒改招聘要求,看似揪了企業的領子,實質抽的是當地政府的耳光。因為僅僅靠指責用人單位無法消除性別歧視。當地政府更該挺身而出,不僅要在制度上有設計,對歧視女性、無正當理由拒招女性的用人單位加大監督查處力度,用法律的力量矯正畸形用人觀,同時更要能夠反躬自身,在如何為用人單位適當分擔女職工的生育成本上下功夫,在如何能調動用人單位使用女工的積極性上動腦筋。比如,直接借鑒福利企業運作模式是否可行呢?通過稅收返還等措施,彌補單位損失,達到激勵目的。政府果真能有如此“救市”勇氣,則必能帶來意外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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