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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尋求治理網際網路産業的壟斷時,一定要正確看待網際網路産業市場集中度高的問題,注意保護網際網路企業的技術創新,又要預防、規制其實施壟斷行為
近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的“奇虎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把許多公眾的目光聚焦到了網際網路産業的壟斷及其治理上。網際網路産業的特殊成本結構、網路效應、資本運作模式對市場結構産生了重要影響。網際網路産品的高固定成本、低複製成本特點意味著網際網路産品的平均成本隨著用戶數量的增加而下降,傳統經濟中的競爭性均衡被打破。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有效生産水準的條件下,網際網路企業會充分利用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不斷下降的特性,盡可能多地生産産品,進行寡頭壟斷。當某網際網路企業産品的用戶超過一定數量(臨界容量)時,網路效應(消費者使用某一産品所得的效用隨使用者數量的增加而上升)會自發地增加使用該産品的用戶數量,最終導致市場高度集中。而並購與反並購的網際網路行業資本運營主模式更加劇了市場的集中。因此,網際網路行業更容易産生“強者更強,弱者更弱”、“贏者通吃,輸家出局”的馬太效應,從而使網際網路行業的市場結構趨於寡頭壟斷。比如百度、淘寶、騰訊三大寡頭分別在我國的搜索引擎、電子商務、即時通訊市場佔據70%以上的市場份額。
與傳統行業一樣,在網際網路的壟斷市場上也充斥著各種壟斷行為,如捆綁搭售(騰訊QQ聊天軟體)、限制競爭者進入核心設施,拒絕交易和限定交易(騰訊“二選一”)、歧視性壟斷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締結壟斷協議(3Q大戰中,金山、傲遊、可牛、百度和搜狗聯合宣佈不相容360安全軟體)等。這些壟斷行為可能嚴重影響網際網路行業的創新發展,擠壓創業環境,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對其他市場競爭者産生障礙性威脅,妨礙市場的公平競爭,侵害用戶的自由選擇權和其他權益。
然而,在網際網路行業,高度壟斷化的市場結構並不意味著上述壟斷行為必然發生,其原因在於,擁有較高市場份額的網際網路企業並不必然擁有很強的操縱市場的能力。企業的市場地位不再來源於企業對價格和數量的控制,而是技術創新速度的快慢和創新水準的高低。這些寡頭企業不僅需要與競爭對手展開全方位的激烈競爭,還需要時時面對潛在市場進入者的威脅與挑戰。擁有優勢地位的網際網路企業為了在競爭中不致落敗,往往要不斷提高自己的科研創新能力,採取産品差異化策略。因此,網際網路行業的壟斷具有有別於傳統經濟壟斷的意義,即競爭越充分,壟斷程度越高;壟斷程度越高,競爭就越激烈,其具有壟斷和競爭並存的特點,是一種動態的具有高度競爭性的壟斷。
上述特點要求我們在尋求治理網際網路産業的壟斷時,一定要正確看待網際網路産業市場集中度高的問題,注意保護網際網路企業的技術創新,又要預防、規制其實施壟斷行為。具體而言,主要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其一,加強網際網路行業的自律。充分發揮網際網路行業協會的組織作用,吸納基礎企業、大型網際網路接入提供者和網站主辦者加入網際網路行業協會,不斷擴大行業自律覆蓋面,制定和完善網際網路行業自律規範,健全網際網路行業的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規則,充分發揮網際網路行業的自律作用。
其二,政府對網際網路市場進行適度干預。網際網路産業生産的資訊産品是一種準公共産品,可能産生市場失靈問題,需要政府的適度干預。但是在干預網際網路市場的壟斷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干預的目的是恢復網際網路市場的競爭活力,而不是把網際網路市場置於政府的行政領導之下。因此,一旦市場恢復了原有的生機,政府就應該及時取消干預,讓市場自由發展;其次,干預應由傳統的封閉型、自我為主型向開放型,自由競爭型轉變;再次,干預時機要適時,干預程度要適度;最後,干預的工具選擇要從指令性工具為主(禁止、特許)向更多地採用指導性工具(如標準的制定、資訊的提供等)轉變。
其三,完善對網際網路行業的反壟斷法規制。針對網際網路行業的特殊性,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網際網路行業的反壟斷法規制:一是創新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由於正反饋等網路經濟效應的存在,傳統的以市場份額、市場進入壁壘因素判斷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的標準應予以創新,更多地考慮用戶數量、標準壁壘、轉移成本等因素在認定網際網路企業市場支配地位中的作用;二是厘清壟斷産生的具體原因,是壟斷企業運用了反競爭手段,還是憑藉其自身的産品優勢(技術優勢,成本優勢或者是品質),看其有無反競爭的市場行為,並注意分析該行為對消費者福利産生的影響;三是加大對濫用壟斷力量行為的處罰。除加大罰款的額度外,還可以採取強制分拆或解散、禁止並購或者集中等處罰措施。(葉明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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