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臺州市民抓到女小偷,把該女子上衣撕扯成“露背裝”,背上寫“我是小偷”四字示眾,暴打一頓後報警。隨後被扒衣遊街示眾的消息成網上熱點話題,引發了關於該小偷是否該受到如此待遇的討論。(10月11日《廣州日報》)
小偷行為確實令人不齒,但是針對他們的不當行為,卻無助於社會道德的提升。小偷被現場逮著,我們可以交由警察處理;亂穿馬路,可以有交警或者志願者勸阻,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但採取羞辱當事者的方法,卻極為不妥。
可以確定的是,小偷的行為是違法的,也不符合道德要求,但是在社會管理的過程中,動輒曝光公民的個人資訊,利用強勢羞辱小偷,這也是違法的。通過羞辱曝光當事者的資訊,不但涉嫌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而且因為這種“曝光”,會給當事人的生活、工作等方面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這是不人道的。
“小偷”也是社會成員之一,採用極端方式羞辱“小偷”,其實也是在羞辱我們自己。遇到難解的社會頑疾或者治理問題,如果動輒“遊街示眾”,勢必會造成更多的反感情緒。
羞辱小偷的做法與其説大家努力在減少不文明行為,還不如説是變相地增加不文明行為。偷盜等不文明行為的確讓大家頭疼不已,但必須考慮教育方式和可能産生的社會影響。在這樣的“教育警示”之中,更多人嗅到的是某些社會成員的霸道意識,而不是對社會公共道德及規則的敬畏。
想要別人文明,首先自己的行為也要文明。用文明的方法去倡導文明,社會文明才能建設起來。讓社會有序、純潔,就要不以羞辱社會成員為手段;要提升公眾的道德感,那麼就需要每個人從自身做起,做到敬畏法律,尊重他人。(汪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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