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奉楚
食藥監總局會同財政部近日發佈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辦法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從原先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並將適用範圍擴展到食品、藥品、化粧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全領域,實現“四品一械”全覆蓋。根據辦法,研製、生産、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在獎勵標準上追加獎勵金額(8月23日《人民日報》)。
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可以説是對公眾切身利益影響最大、最受關注的話題。相關部門在打擊違法行為、維護食品藥品安全上也很用心用力,但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藥品,假冒偽劣化粧品的事件仍時有發生。而獎勵舉報人尤其是重獎內部舉報人的做法,有助於執法部門掌握有效線索,固定關鍵證據,無疑會讓違法者有所顧忌。
為讓老百姓吃得放心、用得安心,相關法律在打擊危害食品安全行為方面不可謂不嚴厲。根據食品安全法,生産或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將承擔10倍且不低於1000元的賠償,並承擔行政處罰責任。而根據刑法,生産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最高可被判處死刑。但這些責任承擔均以相關線索被掌握、違法事實被確認為前提,否則,民事賠償和刑罰都是“空中樓閣”。然而現實也不容樂觀,監管部門囿於人力、物力、財力等因素,難以做到對龐大繁雜市場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的監管巡查,這就意味著一些違法行為難以被發現。
尤其不能忽視的是,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行為通常比較隱蔽,行為人多是閉門作業,外人無從知曉。行為人容易在短時間內破壞現場、銷毀證據,執法機關很難做到紮實取證。2014年的上海“福喜事件”中,食藥監、公安、媒體在事件曝光後趕往涉事工廠,卻遭遇保安長時間阻攔而無法進門,違法者是否在此期間銷毀證據?這樣的遭遇反映出執法者查處取證時的無奈與尷尬。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