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嚴管校園貸還須引入監護人制度
近日,銀監會聯合教育部、人社部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未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禁止提供校園貸服務;且現階段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校園貸業務,對於存量業務要制定整改計劃,明確退出時間表。
當前校園“裸貸”、培訓貸、創業貸等各種校園貸及其衍生産品,引發不少惡性事件。去年以來,監管部門對校園貸進行多次整治,仍然未能杜絕網貸機構的各種違法行為,此次直接按下“暫停鍵”,也是監管部門的無奈之舉。
公眾注意到,《通知》中明確指示相關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有針對性地開發開展高校助學、培訓、消費等金融産品。這既是監管部門對真正需要幫助的大學生的善意幫扶,也是正視大學生校園貸剛性需求的舉措。但大學生信貸存在缺乏收入及抵押物、信用缺失等特殊性,不可能完全由銀行信貸所替代。可以預見,不管國家如何鼓勵、扶持商業銀行開展校園貸業務,銀行信貸還是無法完全滿足大學生合理的資金需求,更無法覆蓋校園貸暫停所産生的空缺。有需求必然就有市場,校園貸很可能轉入更加隱蔽的“地下”。
因此,針對校園貸治理,監管部門對網貸機構按下“暫停鍵”、對存量進行清理後,除了引入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之外,對網貸機構亦不能諱疾忌醫,對一些大型、規範的網貸機構仍需“開大門,堵偏門”。網貸機構校園貸的門並非不能開,關鍵是要確立“監護人制度”,以家長等法定監護人的介入來彌補大學生在校園貸上的非理性。
首先,從法理學來看,由於過於強調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不能對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進行保護,從而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須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實施特別保護。在培訓貸等校園貸款中,大學生的金融知識匱乏,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其次,校園貸款屬於一種典型的金融消費行為,相關部門還應按照金融監管原則——審慎監管原則進行管制,對於培訓貸等校園貸款的發放全過程進行風險監測、預警、控制等,要求涉及校園貸款鏈條上的所有公司都須遵循週密而謹慎的經營規則,制定嚴格的把關程式、風險控制機制和相關責任追究制度。
因此,基於消費者保護和金融監管原則,雖然大學生已經具備民事能力,但大學生沒有獨立、穩定的經濟能力,即還款能力,必須引入“監護人制度”,如監護人的審查與把關甚至是擔保,否則就應由放貸公司承擔不利責任,對大學生進行“消費者特別保護”,只有這樣才會倒逼放貸公司遵循金融的謹慎性原則。校園貸“監護人制度”當儘快確立,唯此方能避免出現“按下葫蘆浮起瓢”現象。
(作者:盤和林,係財政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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