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建設誠信社會離不開“社會性懲戒”
南京交警五大隊安排警力在定淮門大橋上開展酒駕整治。一名男子酒後找了一名代駕,可卻被發現,其曾因未付代駕費用被列為不誠信人員。最終,代駕拒絕為其服務。男子無奈下自行開車上路,結果被交警抓個現行。(2月7日《揚子晚報》)
與其説這位酒駕司機不懂法,不遵守交通法規和文明,還不如説他不誠信,缺乏誠信意識。而代駕公司因為其先前的不誠信記錄拒絕為其提供代駕服務,實際上就是一種對失信者的“社會性懲戒”。
打造誠信社會、建設誠信環境、懲戒失信行為已經成為從政府到社會的共識,尤其是近年來,通過法律、制度的建設與完善,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失信者受到的約束與懲戒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相應的公眾的誠信意識也就得到了提高,失信行為逐漸減少。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目前在建設誠信社會中,懲戒失信行為方面發揮主體作用的,仍舊是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
政府作為建設誠信社會、懲戒失信行為的主體沒有問題,但卻離不開全社會的配合,離不開社會對失信者自發性的監督,對失信行為自發性的懲戒,也就是前文我們所説的“社會性懲戒”。而新聞中這名酒駕司機因為在以前尋求代駕的過程中有了失信行為,所以現在被代駕公司拒絕提供服務,就是一種典型的“社會性懲戒”。相信有了這樣的遭遇,他不但今後不會再隨意酒駕醉駕,更不會在尋求代駕過程中再次失信,這就是“社會性懲戒”在建設誠信社會過程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
而這僅僅是圍繞代駕所引出的一個例子,實際上在社會生活中,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有句俗話叫“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實際上就是對民間經濟借貸領域講究誠信的一種倡導和呼喚,如果“好借不還”,那麼接下來必然是“再借很難”,這同樣也是一種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性懲戒”。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