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以哄騙方式拐走嬰幼兒的行為,反映出司法對嬰幼兒權益的特殊保護,有助於減少骨肉分離悲劇的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1日公佈《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240條規定的“偷盜嬰幼兒”。而根據刑法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12月22日新華網)。
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一直是有關部門的重點工作,這體現出保護特殊群體正當權益,維護和諧家庭關係的重要意義。此次司法解釋著重強調應嚴懲以哄騙方式拐走嬰幼兒的行為,反映出司法對嬰幼兒權益的特殊保護,有助於減少骨肉分離悲劇的發生。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將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也就是説,同樣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如果採取偷盜嬰幼兒的方式,則社會危害性更大,應該施以更重的刑事制裁。毫無疑問,這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嬰幼兒的特殊保護,有助於威懾偷盜嬰幼兒行為,避免嬰幼兒淪為犯罪分子的“獵物”。
實踐中,偷盜嬰幼兒的情況主要是指犯罪分子趁監護人、看護人不注意,將熟睡中的嬰幼兒像盜竊財物那樣偷偷抱走。然而,隨著人們居家生活方式的改善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此類赤裸裸的偷竊行為較為少見。更常見、多發的情形是,犯罪分子利用父母、祖父母等看護人的疏忽大意,以玩具、糖果、外出遊玩等為誘餌,將嬰幼兒哄騙至遠離監護人後再拐走。此類行為,表面上看是連哄帶騙的欺騙行為,實際上,由於6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基本上沒有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不可能真正地表達自己的意志,不可能成為被哄騙的對象。即哄騙嬰幼兒行為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哄騙,而是屬於針對監護人、看護人的偷盜,理當以偷盜嬰幼兒論處。
其實,同樣是偷盜嬰幼兒,哄騙拐走的危害性比普通的偷盜行為更大。一般來説,偷盜嬰幼兒多發生在被害人家庭等私人場所,而哄騙多發生在商場、超市、公園等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其行為無疑會加劇公眾恐慌情緒,導致其安全感降低,特別是有些哄騙拐走嬰幼兒事件發生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帶領嬰幼兒外出遊玩時,事發之後,受害人會産生愧對子女的內疚感,並可能在骨肉分離後引發一系列的家庭悲劇。由此,將哄騙拐走嬰幼兒行為定性為偷盜嬰幼兒,不僅合理,而且正當。
任何社會都不能容忍拐賣婦女、兒童這一嚴重侵害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並危害社會關係和家庭關係的犯罪行為。以更重的量刑幅度,嚴厲懲戒常見多發的哄騙拐走嬰幼兒行為,是對嬰幼兒權利和安全的有力維護,並可有效斬斷以嬰幼兒為發財工具的罪惡鏈條。(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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