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2月20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明確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的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電信詐騙犯罪只要詐騙數額達到3000元即構成“數額較大”,以犯罪論處。
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嫌疑人通過電話、網路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資訊,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端、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公民財産及生命安全、造成社會恐慌、破壞公序良俗、挑戰法律尊嚴,為法治社會所不容。尤其一系列命案,觸發社會情緒,公眾對嚴打此類犯罪呼聲日高。適時出臺《意見》,將各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行為納入其中,對電信網路詐騙實施精準打擊,凸顯法律對現實的關注、對人本的關懷。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等十類情形屬於“酌情從重處罰”情節,有很強的現實意蘊,“徐玉玉案”就集合了前兩種情形。對以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行為施以重罰,在網路募捐風行的今天,亦有重要的規範意義。《意見》除了對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量刑標準進行細化,從源頭上治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從資金去向上斬斷犯罪“黑手”之外,首次明確提出了“全面懲處關聯犯罪”的基本要求,將為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鋻於電信網路詐騙的犯罪對象、犯罪行為、犯罪方法非常複雜,法律一直在查漏補缺。如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取而代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年來也出臺過不少法律解釋,如2011年的“關於辦理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不斷修法、釋法,目的只有一個:校正法律“準星”,打掉電信網路詐騙的囂張氣焰。
一些電信、網路行業發展較早的國家,面對無孔不入的電信網路詐騙行為,都進行了專項立法。如美國繼1991年通過《電話消費者保護法》後,又在2003年通過《控制非自願色情和推銷侵擾法》。此外,還有專門針對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如《電子通訊隱私法》《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反未經請求電子郵件法》《反垃圾郵件法》等。在這方面,我國法律體系存在碎片化現象,系統性有待提升。譬如個人資訊保護領域,相關保護規定散落在一些法律條款中,與時代發展不相適應。反電信網路詐騙,也面臨專門立法這一課題。
立法是根,執法是基,具體到反電信網路詐騙,執法體制亦應與時俱進,從傳統中突圍。電信網路犯罪嫌疑人潛伏在異地,毫無障礙地面向全國實施詐騙,司法機關往往“畫地為牢”,僅對本地報案案件有管轄權。“狡兔三窟”,“獵犬”卻守株待兔,“獵取”難度可想而知。未來,這種局面應有所突破。由於反電信網路詐騙涉及部門諸多,直接相關部門包括公安、電信、金融監管、銀行等,間接相關部門包括網際網路、雲服務、網路電話提供商等,跨部門聯合執法能力建設也是反電信網路詐騙的重要選項。
精準打擊電信網路詐騙,體現執法為民之精義。《意見》的立體化制度設計在字裏行間浸潤著對這一問題的深刻體認,順應了廣大人民的殷切期待。(練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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