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社評】讓“哥倆好”式的政商關係現現形
明明是“裁判員”,主動下場當了“運動員”,讓其他“運動員”怎麼辦?官商之間“哥倆好”的“生意經”,遭殃的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法律法規的威嚴、納稅人的權利乃至諸多公共利益。
據11月19日《法制晚報》報道,11月17日,中央第四環保督察組向江西反饋了督察意見,指出江西“環保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突出”。其中,2012年至2014年,樂平市政府多次用財政資金為36家企業代繳排污費超過千萬元。
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規定繳納排污費,包括排放污水、廢氣、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還包括噪聲超標。不少人對排污費有誤解,認為這意味著企業只要交了錢就可以隨便排污,排污費“洗白”了污染,實際上並非如此——排污費針對的只是符合排污標準的排污行為,如果企業排污超標、造成了環境污染事件或者更嚴重的損失,依然要承擔罰款、停産整治、停業、關閉等後果,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排污費遵循的是排污即收費的原則。設立排污費的初衷是以收費的形式,把企業的排污行為、污染防治責任與經濟利益掛鉤,倒逼企業淘汰落後工藝,改進技術、設備、生産工藝,最終實現節能減排。換句話説,是依靠排污費這個價格杠桿,讓企業更加主動地治理污染。為此,2015年,相關部門還將廢氣、廢水的排污費標準提高了1倍。
那麼,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排污費的徵收、使用過程中,應該扮演何種角色?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依此來看看地方政府替企業繳納排污費的行為,政府代繳等於企業未繳,企業未繳等於沒有對自身的排污行為付出任何代價,那麼問題來了——不“割肉”怎麼會覺得疼呢?當企業知道背後有個“財主”給自己埋單時,企業會想著如何精打細算嗎?這顯然背離了排污費促進治污的本意。掏錢埋單的地方政府會心疼嗎?同樣不會,因為這1000多萬元不是某個官員、某個部門的“私房錢”,而是地方財政的錢。明明是“裁判員”,主動下場當了“運動員”,讓其他“運動員”怎麼辦?值得追問的是,地方政府如此隨意更改財政支出和用途,並且是上千萬元的數目,是怎麼實現的?
進而言之,地方政府代企業繳納排污費,除了濫用財政資金、抵消政策善意、阻礙環境治理,更讓人心痛和憤怒之處,是地方政府對企業的過度“體貼”,是官商之間不分彼此的“兄弟情深”——“哥倆好啊,你排污啊,我埋單啊,咱們一起奔小康啊……”
有多少地方財政資金已然在如此“哥倆好”式的合作下,改頭換面、悄然流失?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和排污企業之間還有多少類似“深情厚誼”和“互惠共贏”的交易?企業省了錢,政府部門有了可以誇耀的經濟數字,甚至“安心”收下企業的“孝敬”——官商之間“哥倆好”的“生意經”,遭殃的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法律法規的威嚴、納稅人的權利乃至諸多公共利益。
近來,環保領域可謂動作頻頻。中央環保督察組在已督察的7個省(自治區)問責了3100人,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事權上收,城市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污染物排放總量等12個約束性指標被列入“十三五”生態環保規劃等等。這不僅表明瞭中央對環境治理的態度和決心,也反映了治理形勢的嚴峻和迫切。在這樣的背景下,“哥倆好”式的官商關係被披露,某種角度上是一封“舉報信”,提醒相關部門打擊、治理的突破口何在,動真格的治理不僅要不留情面地曝光這種典型案件,而且要追回財政資金、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除了環保領域,社會治理的任何領域都容不下“哥倆好”式的、畸形的官商關係。讓官商關係回到正常的軌道上來,關係著官場清明、商界健康繁榮,更關係著經濟發展的品質和成色。通過個案積累經驗、形成制度,進而約束更多人,是可以期待的路徑。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