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發文允許科研人員高校教師兼職兼薪
高校教師兼職怎樣做到依法依規適度
高校教師兼職關鍵要做到“依法依規適度”,首先是要依照法律規定,同時還要依照本單位的相關規定,也要取得本單位的同意,兼職不能夠以犧牲本職工作為代價。
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比如兼職公示制度、兼職所得收入向本單位報告制度、利益回避制度等。同時也要加強考核,對於只幹兼職而不完成本職工作的科研人員及高校教師,要採取有力懲戒措施,這樣才能保證相關制度真正達到應有的效果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充分發揮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勵導向作用。其中特別規定,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包括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
長期以來,科研人員及高校教師從事兼職比較常見,也引發過一些問題和討論。“意見”的出臺表明,科研人員及高校教師兼職可以名正言順走上前臺。不過,“意見”也明確提出,科研人員和教師兼職兼薪需依法依規適度。依法依規適度的要求如何理解?又該如何“落地”?《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專家。
兼職仍然存在問題
儘管參加工作已經好幾年了,但顏玲回憶起在學校時給老師幹活的經歷依然印象比較深。
“給老師幹活並不輕鬆。”顏玲説,老師在外面接到一些項目後會分配給學生去做。學生從事的工作通常都是一些技術含量不太高,然而又非常繁瑣的事情。
“有時候完不成任務還得熬夜。拿到的收入並不高,一個月也就一兩千元。”顏玲説,老師通過在外面做兼職應該收入還可以。“有的老師比較大方,對學生不錯,為了鼓勵學生積極幹活,索性把自己工資卡都交給學生了”。
近年來,圍繞學生給老師打工的新聞不少,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高校教師兼職存在的一些問題。
今年5月,上海市青浦區上海焦耳蠟業有限公司廠房爆炸。據媒體報道,死者之一李某是華東理工大學研二學生,事發工廠由他的導師獨資成立。除了上述事發工廠,李某的導師還參股另一家位於上海的企業。同時,李某的導師還參與了浙江一家企業的運營,並多次安排學生在這些工廠進行商業研究或實習。
北京一所高校的老師趙鵬(化名)説:“我認為目前高校教師兼職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點,首先是過度兼職,這很容易導致本職工作的荒廢。第二就是存在一些權錢混雜的問題。也就是説,一些學術權力或者是高校、科研機構的一些權力,與社會上的一些經濟利益混雜在一起,違反利益回避的相關規定。”
依法依規兼職是關鍵
這些年來,關於教師兼職的規定不少。在1993年頒布的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對教師兼職予以肯定。
不過,具體到一些地方和學校出臺的有關規定,對於教師兼職的態度則不盡相同。
以華東理工大學而言,其宣傳部相關負責人曾向媒體表示,2007年,學校便明確規定,教師不允許在校外企業進行實質性兼職,個人也不能作為法定代表人開辦公司。
在《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中規定,鼓勵企業設立自主創新崗位,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到企業兼職、挂職,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活動。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高校科研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也提出,允許高校科研人員在認真履行所聘任崗位職責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團隊的科技成果在崗創業或到科技創新型企業兼職。
21世界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上世紀90年代,我國高校曾出現高校教師下海經商潮。當時高校允許教師一邊擔任高校教職,一邊利用自己的成果去開辦企業。本來以為這是“雙贏”,但卻出現很多亂象,包括教師利用學校資源,如學校的品牌、學生資源為自己的企業服務;教師的精力分散,影響正常的教學和學術研究;同時,由於缺乏專業的企業經營能力,教師開辦的企業很多半死不活,最後還要由學校出面收拾殘局。針對這些亂象,高校不得不進行整治,要求教師要麼回歸學校教職,要麼離開學校,去專心辦公司。
“高校教師兼職關鍵要做到‘意見’中提到的‘依法依規適度’。首先肯定是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律禁止一些兼職,那麼肯定不能去做。我認為,這個文件是鼓勵大家要做一些公益性的兼職,同時還要依照本單位的相關規定,也要取得本單位的同意。適度,實際上就是説兼職不能夠以犧牲本職工作為代價。如果教師兼職時把副業當主業,把兼職當本職,這是有問題的。高校教師要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然後適當去兼職。”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鄭寧説。
對於“意見”的出臺,科技部副部長李萌表示,科研人員和教師兼職兼薪是這次文件中的一個亮點。總體來講,“意見”適應于高校和科研單位,不涉及到中小學的問題。“意見”的目的是促進科技要素的合理流動,在允許科研人員兼職兼薪大方向的同時,也做了相應的約束性規定。這些約束性規定體現在:對兼職的範圍做了約定,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包括參與決策諮詢、扶貧濟困、科普、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這樣的活動。兼職要經所在單位同意,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作為前提,完不成本職工作去兼職單位肯定是不允許的。
多管齊下規範兼職
“意見”出臺後,高校教師兼職不用再遮遮掩掩,被認為具有多重積極意義。
“從大的背景來講,這就是我們國家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科技強國,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改革,有利於激發人的積極性。因為科研人員以及高校教師是實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最重要主體,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及高校教師的積極性,對於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具有很重要的意義。”鄭寧説,“除此之外,還有利於促進産學研結合。因為大家知道,在高校如果只是在校園裏進行教學,不跟社會實踐接軌的話,其實教學也很難開展好,對學生的培養也是有限的。如果適度跟産業界、跟社會實踐相結合,也可以促進教學。高校教師走出校園進行兼職,也是在開展社會服務,對於整個社會也是有貢獻的。”
顏玲也承認,學生在給教師幹活的過程中的確能學到一些東西,與單純的書本知識不一樣。
對於科研人員及高校教師兼職的問題,有關部門並非一放到底。
李萌對此表示,“包括將來也要制定實行科研人員兼職的公示制度,兼職獲得的股權和紅利收入應該向本單位報告的制度,而且兼職的行為不能損害原單位的利益,不能洩露原單位的技術秘密,這些都是前提條件。這樣一個約定,實際上體現了鼓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
熊丙奇認為,對於高校教師和科研人員來説,有兩項制度最重要,其一,實行年薪制,以此保障教師和科研人員的待遇,避免教育和科研的功利化,也減少利益因素對教師和科研人員的干擾——目前基本工資加獎勵加津貼的薪酬制度,通過考核才能兌現薪酬,導致教師和科研人員急功近利,另外,教師和科研人員也面臨很大的生存壓力。讓教師以兼職去獲得一定收入,這顯然難以體現知識價值。應該是在保障年薪基礎上,從知識價值角度的兼職,才能真正增加知識價值。其二,實行教育和學術同行評價,建立學術共同體,突破利益共同體,如果教育和學術是利益共同體,那任何出發點很好的政策,都可能被異化。這是在落實“意見”時必須重視的問題。
“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比如説兼職公示制度、兼職所得收入向本單位報告制度、利益回避制度等。同時也要加強考核,對於那些只幹兼職而不完成本職工作的科研人員及高校教師,還是要採取有力懲戒措施,這樣才能保證相關制度真正達到應有的效果。”鄭寧説。(記者 杜曉 實習生 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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