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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適度兼職 有利於激發人才活力

2016年11月09日 09:53:32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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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指出,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包括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11月8日《長沙晚報》)

  創新離不開人才的支撐,但要想把人才的實力轉化成為創新的動力,讓人盡其才、才盡其用,還須使人才激勵機制在微觀層面發揮調節作用。科研人員與高校教師是密集的高知群體,是推進社會創新發展不可或缺的寶貴智力資源,如何激發他們的活力社會廣泛期待。

  在我國,大量的科研人員和高校教師分佈在體制序列之內,即傳統意義上的“單位人”,由單位供養、培養,由單位安排從事科研或者教學工作,受制于單位的管理。由此,不但給人才的流動設置了有形的壁壘,也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人才價值的發揮,同時因自主性的缺失,抑制了他們創新創造的積極性,妨礙了人才的合理流動,影響了智力資源與其他創新要素的有效融合。比如,科研人才在為單位服務還是為企業服務的選項中,只能有“二選一”的餘地,非此即彼;又如,為了解決民辦高校師資短缺的矛盾,一度民辦高校只能依附公辦高校聯合辦學。

  兩辦最近印發的《意見》,允許科研人員和高校老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一方面是重申並樹立知識價值的導向,讓人才的實際貢獻與市場價值同個人收入分配相匹配,與其創造的科學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緊密聯繫,最大限度激活人才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初步破除人才“所有”與“共用”之間的矛盾,消除流動障礙,讓科研人才、高校教師合法合理地參與到社會的創新與創造中來。無疑,允許適度兼職兼薪,有利於激發人才活力。

  允許科研人員和高校老師兼職兼薪,關鍵還要理順他們與科研院所、高校的關係,一方面科研院所與高校,應支援甚至鼓勵人才適度兼職兼薪,讓他們人盡其才,避免人為阻力;另一方面應細化“允許”的辦法,將“依法”“適度”條件化、規則化,實行嚴格的契約管理,增強實務的可操作性。此外,科研人員與高校教師亦須處理好主業與兼職的矛盾,以保證不影響本職科研、教學為前提,兼職兼薪而不本末倒置。(房清江)

[責任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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