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集中管轄行政案件有利於排除干擾
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有利於緩解當事人對法院的不信任情緒,消除當事人對案件屬地管轄可能導致審判不公的質疑
當前,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正在全國試點。記者近日採訪廣東深圳、江蘇蘇州、浙江衢州、江西撫州四地法院了解到,民告官案集中管轄、異地受審,有效解決了群眾不敢告、告不贏等問題,進一步統一了裁判標準,提升了司法公信力(10月31日《法制日報》)。
實行集中管轄、異地受審的實質是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轄。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是消除“民告官”疑慮的重要制度設計,能夠較好地回應行政訴訟原告對公正司法的合理懷疑,有利於預防和減少涉行政訴訟信訪,而集中管轄、異地受審也是貫徹落實行政訴訟法有關指定管轄的具體措施,適應了人民群眾對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訴求,將成為維護法治權威的司法常態。
集中管轄的制度設計較好地回應了行政訴訟原告對法院公正司法的合理懷疑。基層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主要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負責審理。但是,由於行政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有時甚至是當地政府,一些群眾會認為會官官相護,導致其對行政爭議不願告、不敢告。此種不信任往往導致原告從進入訴訟的立案環節開始,就與辦案法院存在抵觸與對立情緒,甚至對審判結果不接受,長期陳情信訪,導致行政案件上訴率、申訴率居高不下。因此,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有利於緩解當事人對法院的不信任情緒,消除當事人對案件屬地管轄可能導致審判不公的質疑,實現集中管轄、異地受審讓“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的尷尬不再,具有較高的實踐價值。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