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隨筆】
作者:向徵(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博士)
當前,無論是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還是部分區域脫貧攻堅,提升鄉村治理水準,既是保障手段,也是重要目標。2014年中央《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 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就完善鄉村治理機制做出總體安排部署以來,鄉村治理面貌有了較大改善,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在鄉村發展中村民的主體地位與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鄉風民俗有待改善等。
鄉村治理面臨的問題與傳統鄉村治理秩序逐步瓦解、新治理秩序尚未成熟有關。傳統“鄉村共同體”精髓在於源於共同的外部風險而形成的村民凝聚力,諸如宗族、鄉紳等內生於鄉村中的治理力量以及鄉風民俗。而在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傳統鄉村共同體凝聚力漸弱,村民個體意識放大,對村莊的主體意識削弱。鄉村從“共同體”走向“原子化”,鄉村的治理困境逐步浮現。
破解鄉村治理困境,重建以村民為主體、嵌入鄉村的新治理力量為依託、互助共濟的鄉風民俗為支援的新“鄉村共同體”或可解題。如果説傳統鄉村共同體形成的邏輯動因為外在的共同風險,構建新鄉村共同體則須從鄉村內部建立機制來實現。
要落實好“一事一議”制度。確立村民主體地位,應紮實做好權利義務一致、公平負擔為原則的“一事一議”制度,積極整合村民訴求、協調利益關係,確保村民平等協商參與,充分保障村民對鄉村公共事務的參與權。這項基礎性工作,往往面臨著基層政府與組織的認識和投入不足,鄉村人員流動、利益眾口難調等問題。但問題越難,往往越是破解困境的“牛鼻子”。
要培育村莊新的內生治理力量。傳統鄉村共同體內,在宗族、鄉紳等力量的組織與村民的參與下,公共事務得以相對獨立地運作。現今,鄉村傳統治理力量逐漸削弱,國家有力量也有責任進入鄉村。但在鄉村治理秩序不健全的條件下,國家力量進入鄉村往往“水土不服”。對此,要加強鄉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扶持有廣泛代表性的農業合作組織,大力扶持積極投身鄉村公共事業的“新鄉賢”“致富帶頭人”及社會組織。使這些鄉村新治理力量成為重建新鄉村共同體秩序的載體。
要完善新“村規民約”。傳統“村規民約”是紮根于當時民情民俗的鄉村共同體約定。完善新“村規民約”,要以自治精神為原則,通過協商討論,形成鄉村生産生活的共識性規則。區別於強制規範,新“村規民約”也應成為鄉村文化建設的組成部分,成為重新撬動諸如鄰里第一支援、鄉賢威望等飽含智慧與溫情的鄉風民俗的杠桿。
挖掘鄉村傳統文化精髓,提升鄉村治理水準,建設新“鄉村共同體”,讓良好的鄉村治理生態和青山綠水一樣,成為美麗鄉愁的最好依託。
《光明日報》( 2016年09月13日 02版)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