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將綠色金融變成現實的過程中,還要培育成熟的“綠色市場”,以盈利性來激發金融機構的內在動力。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召開,會議提到,發展綠色金融,是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分析人士認為,中央深改組提出,要利用綠色股票指數等金融工具和相關政策為綠色發展服務,表明瞭未來政策對綠色發展的態度。(《證券日報》,9月1日)
綠色金融已經成為全球金融發展的新風潮,也是一個促進綠色發展的有效辦法。但筆者認為在將綠色金融變成現實的過程中,僅僅在金融領域做文章是不夠的,還要培育成熟的“綠色市場”(泛指綠色産業、環保産品、環保服務等),以盈利性來激發金融機構的內在動力。
綠色金融能否健康發展,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適當的利潤率,二是可以承受的風險。要想實現以上兩點,必須有成熟的“綠色市場”。否則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難以真正落地。就像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國家出臺了無數鼓勵政策,依然頑疾難愈。
“綠色市場”有一定特殊性,導致環境物品出現“市場失靈”十分常見。主要原因在於,第一,建立排他性的成本過高,導致環境物品往往因産權缺失而無法交易。例如空氣、河流、森林等自然資源,由於産權缺失,不具排他性,人們的損害不需要付出代價,因此難以減少危害環境的行為。而污染性投資項目等就通常因各種原因不需為排污“買單”。第二,環境物品通常存在外部性影響。例如,一些清潔能源項目降低了空氣污染,但受益的居民沒有為此付費,這個項目的收益率就不會很高,甚至低於社會資本所要求的收益率。從而導致社會資本不願意投入綠色産業。
同時,綠色金融的風險並不比傳統金融低。一是綠色項目存在盈利性風險。例如環保産品的成本高,市民購買意願並不強。二是綠色項目存在技術風險,例如一些綠色項目的産業標準和技術更新過快。三是綠色項目也存在産能過剩問題。四是綠色項目的市場在全球範圍內波動較大,包括匯率、交易價格等。
資本具有天然的趨利避害性,綠色金融也不例外。因而,發展綠色金融不僅要靠行政手段,還要用好市場配置資源的力量。首先,完善綠色市場的産權制度,創造一個穩健的“綠色市場”。對森林等生態資源通過制度設計實現“産品化”,測度出各種生態産品的外部性邊界,通過轉移支付、生態補償、第三方購買服務等,創造市場的“賣方”和“買方”。其次,運用財稅政策矯正外部性,拓展綠色産業的盈利空間。通過財政補貼來彌補“積極外部性”的利潤率不足;並通過徵收環境稅、完善資源生態價格等來懲戒“消極外部性”,從而讓“綠色市場”有效運作。第三,加強對綠色金融風險控制的研究,制定控制特定風險的辦法和措施,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免除或降低金融機構進入的顧慮。(盤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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