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西省陽泉市人大常委會獲悉,8月27日,陽泉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四十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許可對市人大代表郝培亮採取行政拘留措施的決定。今年8月11日,有網民發佈視頻爆料,稱山西陽泉市副市長郝培亮聚眾賭博。(8月29日 新華社)
面對參與“聚眾賭博”、具有“市人大代表”和“副市長”等多重身份的郝培亮,當地人大常委會能夠依法許可對其採取行政拘留措施,當然值得點讚。但在肯定的同時,對這起以副市長為主角的聚眾賭博案件,還要看到,“採取行政拘留措施”並非事情的終點。
首先,作為黨員領導幹部的郝培亮參與“聚眾賭博”,除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涉嫌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如依據《公務員處分條例》,“參與賭博……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而在黨紀方面,雖按照“紀法分開”原則,新的黨紀《條例》刪除了與法律重復的賭博等條款,但也規定,“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更重要的是,進一步站在刑法和反腐敗角度審視,上述副市長聚眾賭博案件,也可能不止是一般的治安違法。一方面,如果聚眾賭博達到一定標準,還可能進一步涉嫌賭博罪,因為依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即構成賭博罪。而據網路曝光視頻顯示,“有牌友在一牌結束後手持一疊百元鈔票付錢”。這種背景下,郝培亮的聚眾賭博是否達到“賭資累計5萬元”的“入刑”標準,顯然還需警方徹查,並公開其中的細節、詳情。另一方面,即使不構成賭博罪,考慮到郝培亮“副市長”的特殊公職身份,在上述聚眾賭博過程中,是否存在變相受賄等其他利益輸送,同樣值得進一步追查追問,並公開詳細內情。因為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在以往查處的諸多反腐大案要案中,賭博是許多大貪巨蠹普遍具有的一個重要“愛好”,如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張小川等人挪用公款兩億多元,其中1億多元輸在了澳門賭場……有鋻於此,無論是執紀還是執法,上述“副市長聚眾賭博”案件,顯然不能止于行政拘留了事,還須進一步追究相應的違紀責任,並徹查背後可能存在的其他違法犯罪問題。(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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