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校園欺淩事件的法治化處置水準,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事件的發案比率。管小、管早,才不致因放縱或過度的寬容,把小惡養成了大罪。
多起未成年人暴力事件近日扎堆曝光。山東棗莊薛城區發生一起15歲少女被輪姦案,警方證實,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4名是未成年人。而從甘肅嘉峪關市傳出的一段視頻則顯示,一著校服的女生遭戴口罩男子毆打,且有人圍觀。嘉峪關警方昨天披露,11名涉案人員已全部被依法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在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下,這兩宗案件很可能進入兩種不同處置渠道。刑法將不滿14周歲列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後者只對故意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等罪行負刑事責任。輪姦屬強姦的從重情節,刑期設計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毆打他人則不一定構成犯罪。與之關聯最緊密的一個罪名——故意傷害罪,也以構成輕傷為重要的要件。如經司法鑒定,受害人未滿足輕傷的條件,這起欺淩事件很可能被降格為“治安管理處罰案件”甚至是“一般治安糾紛”。翻查最近幾年曾引發網路熱議的校園欺淩事件,多以治安處罰結案,其中更有相當一部分,僅為教育機構處置。
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處理,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表面上看,這些原則既合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徵,又契合現代刑事司法的發展方向。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並不代表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就只能“教育教育”了事,而把“懲罰”置於樓閣任其空轉。教育是多方位、多層次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也是教育,而且還是最重要的教育方式之一。沒有責任意識教育,如何能讓未成年人在錯誤面前望而卻步?
未成年人正處於人生的成長階段,心理狀態不夠穩定,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強,道德和理智相對模糊,易受外界的影響。也正是因為未成年人的這些身心特點,特別需要對他們進行責任意識教育——有責必追、有錯必究,才能讓未成年人領悟規則,學會尊重,産生敬畏。對校園欺淩事件的法治化處置水準,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事件的發案比率。管小、管早,才不致因放縱或過度的寬容,把小惡養成了大罪。
今年1月5日,發生在美國洛杉磯的中國小留學生綁架、虐待同學案落判。三名主犯翟蕓瑤、楊玉菡和章鑫磊分別獲刑13年、10年、6年。這起校園欺淩事件判罰如此之重,讓很多國內的父母大跌眼鏡。舊案重提,意在提醒。在國內法上,“教育為主”也不能異化為“放縱為主”,切斷未成年人暴力升級需要法律的有效介入。(王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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