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針對已建成小區採取的是“逐步打開”策略,而非一刀切,這就為未來實施過程中的法律折衝,留下了空間。
據報道,《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近日印發,意見部署了多個破解城市發展難題的“實招”,其中最受輿論關注的,就是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封閉住宅小區;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這甫一公佈,引爆輿論。
開放封閉小區,被寫進了時隔37年重啟的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的配套文件中,自然不乏縝密政策考量:應看到,中國城市民居經歷了從圍合封閉式建築組團到大雜院、單位集體大院,再到眼下的封閉式居住小區的演變,不改的是其“封閉性”。封閉小區林立,既讓城市變成了“孤島群”,讓“陌生人社會”形態湮沒城市人文氛圍,也造成道路資源浪費,讓城市缺乏“毛細血管式”小路。
本質上,壁壘森嚴的封閉小區就是農耕文明的産物,而改變城市條狀割裂的狀況,推行由城市主幹道圍合、路網密度較高、公共服務設施就近配套的開放街區模式,也即街區制,在土地集約化利用、營造社區活力等方面顯然更具價值。而人們從中最直觀的獲益就是,穿過彼此的小區不用多繞路。
毋庸置疑,開放封閉小區,契合現代城市內含的開放性訴求。不過,這類牽涉民眾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地,也得講究程式正當,尤其是很多居民已形成對住宅小區私密性固有依賴的情況下,如何打消他們的顧慮,在尊重、保障權利的基礎上獲得民意公約數,很需技巧。
眼下很多人就擔心,打開那些院墻,會不會造成小偷猖獗、安保隱患?還有,街區制激活小區道路資源後,會否帶來噪音污染,老人小孩在小區場地休憩嬉戲時面臨車流威脅,小區變成停車場?針對這些疑慮,將來有關各方要做好政策解釋和引導排解工作,比如跟“管小區變管大樓”對應的安防強化,也給公眾適應、習慣的過渡期。
另外,在政策實施環節,更關鍵的,是要邁過法律關。落實不再新建封閉小區的要求,或許並不難:在未來土地出讓時,將公共面積剝離,不再做大規模的“門禁社區”規劃即可。但對已建成小區打開,則面臨某些法律掣肘。
現有《物權法》第73條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就是説,現有封閉小區內的道路一般都納入了建築面積公攤部分,屬業主共有。要實現其內部道路公共化,也須尊重其權利訴求,依照法定程式並建立利益補償保障機制。按《物權法》,在業主自治的背景下,物業管理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即便按《物權法》第28條規定,因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那也得實行合理補償。
説到底,開放封閉小區,是實現“讓城市更美好”的重要舉措,在依法行政語境中,將來政策實施邁過民意坎、法律關也很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針對已建成小區採取的是“逐步打開”策略,而非一刀切,這就為未來實施過程中的法律折衝,留下了空間。只要依法行政並保障居民權益為前提,實行兩全其美或許並非難事。
[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