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部門有責任也有必要將事件的來龍去脈,盡可能及時向公眾説明。
據7月30日《經濟參考報》報道,上個月底,國家審計署曝光了鐵道部花費1850萬元製作“署名張藝謀”的宣傳片。之後,鐵道部宣傳部宣傳處原處長陳宜涵,與其夫鐵道部運輸局車輛部副主任劉瑞揚被帶走調查。如今,張藝謀親自做出澄清:他是與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展公司”簽的勞務合同,拿到了稅後250萬元的酬勞,他並沒有直接與鐵道部簽訂合同。而北京新時刻公司內部人士透露,除張的酬勞,宣傳片的實際製作費用也就六七百萬,剩餘的700余萬元有人“拿了回扣”。
“天價宣傳片”沒有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開招標程式,私相授受政府採購定單,效果不佳的5分鐘的宣傳片居然花了1850萬元。更令人奇怪的是,該事被曝光已一個月左右,但鐵路部門只稱是被“仲介”欺騙,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但自身內部有無問題,仍未見正面回應。
無論如何,“天價宣傳片”是鐵路部門出錢拍的,有責任也有必要,將事件的來龍去脈,盡可能及時向公眾説明。
從報道來看,宣傳片製作過程疑點重重。2009年9月,張藝謀同意委託“新時刻”製作,同年11月“新時刻”與鐵道部方面簽了製作署名“導演張藝謀”宣傳片的合同。但到了2011年1月,“新時刻”與張導又簽了補充協議:“不得使用張藝謀的姓名。”這既違背張藝謀最初的承諾,又違反了與鐵道部的政府採購合同,已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無效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這也是當初鐵道部沒有依法招標、“灰色採購”的必然結果。
現在張藝謀很驚訝地對記者表示:“看到新聞才知道這個宣傳片,花了那麼多的錢。”其實,張藝謀不應該驚訝,因其到手的報酬就有250萬元,再加上個稅就有367.8萬元,從中不難推測宣傳片之靡費。
我想,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張藝謀應有著導演之外的另一份堅守——履行對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的監督責任,至少該問一下這麼大的政府定單的來龍去脈、費用構成,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一再強調自己跟鐵道部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其實,法治社會中,任何參與政府採購的商人,都應有依法經營、監督預算的意識。
張藝謀在回應時稱,“我必須反思,要對社會有一份責任”,而更需要反思和回應的,恐怕還有鐵路部門。據檢察機關查實,“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向“新時刻”先後共轉賬1400余萬元,還有400余萬元不知去向。鐵路部門內部如何監管資金問題,是否存在漏洞,該如何補救,這些問題公眾都需要一個答案。
這次審計報告公佈後,相關官員受到追究,檢察機關及時介入調查,從審計風暴快速切換到問責風暴、反腐風暴,的確讓人精神一振。但“主角”鐵路部門,更應該對自身存在的問題作出反思和説明。(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