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海清是浙江省金華市的一名江湖郎中,十多年前,偶獲別人的祖傳秘方,在此基礎上,研製出了一種治療晚期癌症的中草藥秘方,救治了數百位晚期癌症病人,但其研製的中草藥片劑並無生産許可證及藥品管理部門批准文號,因此,倪海清因生産、銷售假藥罪一審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一些病人家屬曾多次到婺城區公安局、金華市信訪局以及政府其他部門,請求放一點藥出來給他們“救命”。在這起假藥案中,檢察院的指控始終未能提供因此藥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後果的病例。一種行為,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危害社會的後果,相反,卻有證據證明它可能有益於社會,這種行為是否應受刑罰?(5月21日《中國經濟週刊》)
反對
沒有假藥何來假藥罪
按照常理推斷,只有科學認定了“假藥”,才有生産、銷售假藥罪。如果若干年後,倪海清的中草藥片劑被科學認定為治癌真藥,讓十年冤獄的倪海清,讓因倪海清冤獄無法繼續治療而死亡的癌症患者情何以堪?如果因倪海清是一名江湖郎中,沒有行醫資格,即使沒有因行醫影響他人生命健康的案例,也是違法行為,也應堅決取締,這是必需的。然而,現在的倪海清並不是十年前的倪海清,他手裏有了祖傳秘方,他研製出的治療晚期癌症的中草藥秘方,救治了數百位晚期癌症病人;他研製的治療腫瘤內服中草藥片,已經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更重要的是,法院見證了倪海清用自己的藥治療自己腎癌轉為良性的過程,但一審還是判決倪海清生産、銷售假藥罪成立。倪海清的冤情向誰去述説?
法院判決是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的,但是這個案件讓我們看不到法理何在。倪海清研製的藥物是不是真藥沒有科學認定,他研製的藥物沒有危害他人健康,相反事實證明他研製的藥物至少有一定的療效。儘管在判決書中出現了兩位病人的死亡證明,但判決並未就兩人的死因與倪海清的中草藥之間是否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關聯性進行任何説明,這是不嚴謹的。倪海清被判十年,不只是判決有從重的嫌疑,更有“疑罪從有”的嫌疑。倪海清有的只是“疑罪”,他生産的藥物沒有假的證明只有真的療效,何以“從有”呢?
也許在法律人士看來,倪海清的中草藥片劑未經法定審批,依法被定義為假藥,也並無不當,但是藥物的真假是由科學決定還是由法律決定?顯然,這是一個無須回答誰都明白的問題,法律無權決定藥物的真假。在對倪海清的中草藥片劑沒有進行科學認定之前,法院憑什麼認定中草藥片劑是假藥的呢?法律不是冰冷的鐵板,法律是有溫度的,法律更該給人以希望。還有一點筆者不明白,研究機構或大醫院在臨床試驗中出於善意的給患者“配製”與“配售”藥物,被認為是有益於社會的正當行為,為什麼倪海清為患者“配製”與“配售”且有療效的中草藥片劑就是犯罪呢?
張魁興
贊成
別製造救人獲刑悲情
首先得提醒,救治應該是“試圖救治”比較客觀,在尚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救與治之前,“救治”的提法會誤導公眾。
其次再提醒,倪海清被追刑罰入獄不是因為“救治數百癌症病人”,而是因為制售假藥罪,牽涉數目比較大,犯罪情節嚴重。
為什麼要如此雙重美化“秘方救人獲刑”,試圖把犯罪者釀造成一個正義人士,製造一種社會悲情?只因為出發點是救人?聽來聽去還是一種主觀的臆斷。
如果真的意圖是救命救人,你完全可以無私公開藥方,讓患者自己選擇要不要接受這種偏方治療,救人就根本不會獲刑。
現在,你自己既開制藥機構,又開醫療機構。但卻根本沒有制藥和行醫的資質和程式,非法行醫是重罪,違法制藥售藥還是重罪。法律條規明文寫著,是真的救人救得迷昏了頭腦?還是財迷心竅,鋌而走險去觸動法律的高壓線,自作自受?
媒體將這位主角描敘成“患腎癌晚期但最後其腎癌轉為良性”,這依然只是採訪對象的一面之詞,並沒有做足功課。如果真有這種違反科學的奇跡,一服中草藥就能逆轉癌症,那不但是中國的奇跡,還可能是世界的奇跡。這樣世界級國寶級的人物,能夠拯救無數生命,又何罪之有?但發生這種逆天奇跡的可能性有多少?想想吧。
晚期癌症病人,走投無路,視任何民間偏方為救命稻草,這種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有些人利用這種心態和機會,想斂財生財,依靠神話和謊言去拉攏自己的粉絲,為秘方宣傳拉大旗,那就有點可恥了。媒體可千萬別被催眠,也成了粉絲,充當這樣的道具為好。又不是沒上過當,沒吃過這樣的虧!那些更牛的“大師”們,現在身在何處?想想吧。
吳帥
建議
別把孩子臟水一起潑
討論秘方治癌獲刑事件,我認為首先應弄清兩個問題:一,秘方是否真的有療效?二,無照行醫、藥物未經審批是否犯法?第二個問題是毫無疑問的,這個江湖郎中確實觸犯刑律了。祖傳秘方治癌即便有效,也只是罕見的個例,但非法行醫與假藥害人的情況則更多;無照“醫生”與未經審批的藥物,其不確定性要遠高於有效性,危害也就遠大於救治。而司法上如果放縱一些個案,無異於鼓勵更多的江湖郎中和各種秘方,增大對社會的威脅與危害。而我們每個人則都可能成為司法放縱非法行醫與濫用秘方的受害者。
但另一個問題,這個“治癌秘方”是否真的有效,醫學研究上不能不理不睬——至少應該研究、試驗、證實一下;司法上也不能一味排斥或回避這個問題。首先,確實有效的秘方與藥物,沒有理由不讓它為社會造福,打擊違法歸打擊違法,但不能把孩子和臟水一起潑掉;其次,若秘方確有“救治了數百晚期癌症病人”的事實,其犯罪動機與後果因素便都可以成為減輕罪罰,甚至免於刑罰的有力依據。法院拒絕被治愈患者出庭作證,是不理性的。
倪海清的治癌秘方是否有效,其本人以及其自稱的數百患者被救治或病情得到控制,情況是否屬實,這個問題要比一個違法行醫與制售假藥的個案重要得多。説它關係到民族甚至人類的健康,或許有人會笑,但搞清楚這個問題至少是必要的吧?何況倪海清本人的情況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明:他因患有左腎惡性腫瘤而被取保候審,連辦案警察都以為他等不到判決的那一天了,然而他服用了一年半的秘方藥物後,應法院要求復查,醫院檢查結果竟是“左腎癌得到有效控制,轉為良性”。“幽默”的卻是,“轉為良性”的診斷結論可以成為法院對其收監的依據,卻不能成為證明藥物有效的證據。
法律的歸於法律,道理的也要歸於道理,法律不能完全排斥情理與人性,更不能罔顧社會公共利益至上的立法初衷與法制價值理念。違法犯罪當然要處理,但罪罰是否相符,治癌秘方是否有效,應該搞個明明白白。
馬滌明
延伸
有罪有效凸顯法律困境
倪海清的藥只針對晚期癌症的人,也就是説,他的藥對病人來説已是最後一道曙光。倪海清的藥雖然在科學上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但對於人類還不能征服這種特殊病症的晚期患者來説,産生的心靈慰藉卻是很確定的。倪海清的藥最大的作用在於,它能讓晚期癌症患者感受著希望離開這個世界,這其實是目前人類所能給予這樣患者的最大的臨終關懷。很顯然,倪海清的行為在客觀上是有益於社會的,在主觀上是充溢著溫情的,對這樣一個給絕望群體帶去心靈慰藉的江湖郎中,怎能被判處10年徒刑呢?
然而,法律卻是無情的。倪海清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依律量刑,司法部門沒有過錯,這就是法律應有的剛性,它不應當被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所折扣,如果法律失去了這個堅固的尊嚴,法律將面臨無休無盡的討價還價,從而也就不再是本色的法律。但是倪海清一方面做著有益社會的行為,而另一方面卻被法律懲罰著,這個相悖的事實,説明在這件事上,司法陷入了“法律困境”。這表現為,國家已經通過法律規則宣示了這個立場,但這個相應行動卻遇到了社會的抗斥,這導致了法律的兩難處境,要麼是法律規則受到挑戰,要麼是法律權威開始流失,這是一種欲進無力,欲罷不能的困境。而要避免“法律困境”的出現,只有在保證法律總體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社會現實情況適時地做出相應調整,對於一些特別又特別的情況,應當在規則中體現出法律最高價值中的救濟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