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廣播網》報道,自深圳市法制辦5月4日挂出《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訂稿)》徵求意見十多天以來,新的社保繳費辦法成為深圳市民廣泛議論的話題。其中,“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退休方可不再繳費享受醫保待遇”這一條規定引起比較大的爭議。修訂稿規定,2017年及以後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在深圳市實際繳費年限需要滿15年,累計繳費年限需要滿25年。
當人們仍對“社保繳費滿15年,方能領取養老金”的法律條款規定,有強烈抵觸情緒時,深圳市又把退休醫保待遇與繳費年限挂起鉤來,並且把繳費年限規定為25年,這不僅引來社會各界的普遍質疑和不解,也給市民今後生活帶來壓力和諸多不便。正如有網友所言:“這種繳費方式,是不是要交到老死才能領取呢?”
當然,深圳市出臺這項公共政策,是基於平衡醫療保障基金,不讓其出現嚴重虧空。因為,深圳外來人口比較多,中青年比較多,深圳市人口老齡化程度相對也比較低。但是如果從未來看,人口老齡化趨勢上升,所以醫療費用的支出必會加大。
儘管醫保與繳費年限掛鉤,有著一定必要性和實際操作中的便利性,但是筆者覺得,25年年限設置還是存在“漏洞”:一方面,“一刀切”的管理模式不僅有失人性化,也會給繳費人帶來經濟損失。從男女性別角度看,女職工一般要比男職工早退休五年,像深圳這樣“一刀切”的管理,既不符合現有國情,也有失人性化;比如,有的參保者差一兩年就退休了,繳不足法定的年限;也有的參保者因失業或者不可抗力中斷了繳費等等。類似情況倘若出現,最後只能退回個人賬戶中的錢。如果繳費不滿25年,對個人來説不但不合算,而且會丟掉一筆可觀的養老錢。
同時,會加劇弱勢群體貧困程度。倘若嚴格執行繳費25年的規定,利益受損最嚴重的是困難群體。可以預見,今後中斷繳費情況的很可能是相當一部分下崗失業人員,讓原來的繳費年限作廢,只會強化弱勢群體的貧困。
此外,與社會保障主旨相悖。目前國家所倡導的養老保險基本宗旨是“低標準,廣覆蓋”,如果硬性規定25年的繳費年限,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的不能享受醫保,這不僅等於將已經納入保險的職工再排除出去,而且更與社會養老保障宗旨相違背。
所以,筆者覺得,對於民眾反對和質疑聲很大的25年繳費“柵欄”問題,很值得政策制定者關注,並加以拆除。筆者認為,這項公共政策不應規定繳費年限,或者盡可能降低繳費年限,採取“多繳多取,少繳少取”的模式,按繳費多少報銷醫療費,從而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能體現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