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活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起草了《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於今天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了解,該徵求意見稿分別從分支機構和人員管理、條款和費率管理、銷售管理、業務管理、客戶服務管理以及團體保險特別規定等多個方面,對人身保險業務進行了全面規範,從而實現消費者權益的“全方位”保護。
針對消費者投訴較多的電話擾民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産品的,應當自建電話呼叫中心或者使用合作機構的電話呼叫中心。保險公司自建電話呼叫中心開展電話銷售,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專用呼出號碼。保險公司專用呼出號碼和合作機構的呼出號碼應當在全國性媒體和公司網站的顯著位置公示。對明確拒絕接受電話銷售的客戶,應錄入禁止撥打名單,6個月內不得再次撥打。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人身保險銷售過程中的九類誤導行為進行了明令禁止,即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不得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險産品的特徵及其內容,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將保險産品與其他金融産品混淆,或將保險産品的利益與其他金融産品收益進行不當類比;不得將保險産品中的非保證利益當作保證利益進行宣傳;不得對保險産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範圍的描述或承諾;不得以不實或虛假的保險産品稅收優惠利益對客戶進行不當宣傳;不得以不實或虛假身份誤導客戶,進行保險銷售活動;不得以捏造、散佈虛假資訊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不得承諾給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外的利益;不得做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徵求意見稿規定,保監會對保險機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如果保險機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或經營風險的情形,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或者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財産保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險和意外險業務行為以及保險仲介機構代理銷售人身保險産品的行為均適用該規定。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