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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務管理條例》(2012.10.01)

2012-07-31 14:34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21號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6月13日國務院第2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作,降低機關運作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作經費、資産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政府資訊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作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佈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作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作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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