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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2.05.01)

2012-05-22 11:13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09號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公佈,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6號發佈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提高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品質,保障動物産品品質安全,維護公眾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供動物食用的産品,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本條例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製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産企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品質安全制度,對其生産、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品質安全負責。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在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産、經營、使用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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