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6 15:36 來源:中國政府網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4號
《拘留所條例》已經2012年2月15日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拘留所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