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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條例》(2012.04.01)

2012-05-16 15:36 來源:中國政府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4號

  《拘留所條例》已經2012年2月15日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拘留所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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