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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玩手機”入罪值得商榷

2014-11-03 10:06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司機開車玩手機,這樣的情景生活中並不少見。近日,這一現象也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中,有與會人員建議,將開車玩手機的行為也納入危險駕駛罪。(11月2日中國廣播網)

  隨著智慧手機普及和社交軟體氾濫,開車司機“低頭”現象越來越嚴重,不少司機一邊開車,一邊刷微博、打電話或發短信,有的司機更是邊開車邊玩微信、拍照片,忽略了潛在的車禍危險。近年來,各地不時曝出司機因看手機導致車禍的新聞,有報道甚至稱,實驗表明“開車玩手機”出車禍概率暴增20多倍。

  司機的一次低頭,就有可能帶走一條鮮活性命,這種不可挽回的車禍惡果,不能接受。從法理上規避“低頭”行為,懲罰不良舉動,理應點讚支援。不過,將“開車玩手機”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直接入罪,未免不太合適。

  首先,“玩手機入罪”有用典過重之嫌。司機開車玩手機造成的“盲駕”,確實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有一定危害性,但無論從主客觀來説,它的社會傷害性都遠不及酒駕或毒駕。主觀上,玩手機的司機至少神志清醒,其主觀急救的意圖、危機處理的能力都相對較強,“可怕”程度不及酒駕或毒駕司機。

  其次,“入罪”與刑罰輕緩化方向相悖。眾所週知,不少國家和地區用重刑,並沒有減少刑案發生,有些地方刑案數量不降反升,既然酷刑重刑不能懲戒不良行為,刑罰輕緩化是一些國家刑罰結構調整的方向。有用典過重之嫌的“開車玩手機”入罪,顯得不合時宜。更何況,《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交通法規已經作了規定: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一次記2分。這種懲罰已經對司機起到懲戒和警示作用。

  最後,“開車玩手機”是個模糊的概念,在證據獲取時恐難執行。什麼樣的“玩”法該判罪,有罪無罪的“玩”之邊界在哪,這些亟待回答的問題于法律上恐難厘清。而罪名的指向如果不清晰,執行起來顯得格外困難,入罪不執行,這樣的“入罪”意義何在?在沒有明確邊界的情況下,對法條動來動去反而會遭人詬病。杜絕惡性結果,並不一定要給所有危險環節使上最嚴手段。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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