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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7年08月17日 09:33:38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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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發〔2017〕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積極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戰略的重要內容。當前經濟全球化呈現新特點,我國利用外資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提升我國外商投資環境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水準,促進外資增長,提高利用外資品質,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減少外資準入限制 

  (一)全面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儘快在全國推行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過的外商投資負面清單,進一步增強投資環境的開放度、透明度、規範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 

  (二)進一步擴大市場準入對外開放範圍。持續推進專用車和新能源汽車製造、船舶設計、支線和通用飛機維修、國際海上運輸、鐵路旅客運輸、加油站、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呼叫中心、演出經紀、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明確對外開放時間表、路線圖(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制定財稅支援政策 

   (三)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發揮外資對優化服務貿易結構的積極作用。將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促進利用外資與對外投資相結合。對我國居民企業(包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分回國內符合條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臺相關稅收支援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鼓勵跨國公司在華投資設立地區總部。支援各地依法依規出臺包括資金支援在內的吸引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政策措施,積極參與全球産業格局調整。(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七)促進外資向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轉移。充分發揮現有財政資金作用,積極支援西部地區及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國家級開發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下同)科技創新、生態環保、公共服務等領域建設,改善招商環境,提升引資品質,承接高水準製造業轉移。(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支援重點引資平臺基礎設施和重大項目建設。鼓勵省級人民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支援國家級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快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優先保障上述區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融資需求。(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國家級開發區綜合投資環境 

   (九)充分賦予國家級開發區投資管理許可權。支援國家級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指導國家級開發區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在營造外商投資優良環境等方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中央編辦、科技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務院法制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支援國家級開發區項目落地。允許各地在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對國家級開發區利用外資項目所需建設用地指標予以優先保障,做到應保盡保。(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支援國家級開發區拓展引資空間。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經國務院批准後允許調區、擴區,整合區位相鄰、相近的開發區,建立飛地園區,對收儲的低效用地,相應提供規劃調整、簡化審批等便利。(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支援國家級開發區提升産業配套服務能力。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引進生産服務型外資企業,試點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項目境內外維修業務,促進加工貿易向全球産業鏈、價值鏈中高端延伸。(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 

   四、便利人才出入境 

    (十三)完善外國人才引進制度。在全國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採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方式,為外國人才辦理工作許可提供便利。2018年,制定出臺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建立標準統一、程式規範的外國人才來華工作許可制度。(外交部、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外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積極引進國際高端人才。2017年下半年,制定出臺外國人才簽證實施細則,完善外國人才評價標準,擴大發放範圍;放寬外國人才簽證有效期限,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簽發長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簽證,並可憑該簽證辦理工作許可、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制定出臺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明確外國人申請和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條件和程式。(外交部、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外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化營商環境 

    (十五)抓緊完善外資法律體系。加快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制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清理涉及外資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動限期廢止或修訂與國家對外開放大方向和大原則不符的法律法規或條款。(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提升外商投資服務水準。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機制,協調解決境外投資者反映的突出問題,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享有準入後國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等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保障境外投資者利潤自由匯出。對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依法取得的利潤、股息等投資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幣或外匯自由匯出。(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深化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資訊共用和業務協同。積極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進一步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構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資事中事後監管與服務體系。加大商務部門與工商、海關、質檢、外匯等部門之間資訊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力度,實現外商投資企業從設立到運營的有關資訊跨層級、跨部門共用。試點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單一窗口、單一表格”受理新模式。(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鼓勵外資參與國內企業優化重組。簡化程式,放寬限制,支援境外投資者以並購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支援國內企業多渠道引進國際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行銷渠道。鼓勵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智慧財産權保護。針對網路侵權盜版、侵犯專利權、侵犯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産權問題開展集中整治,強化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加大對侵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提升研發環境國際競爭力。為研發中心運營創造便利條件,依法簡化具備條件的研發中心研發用樣本樣品、試劑等進口手續,促進外資研發投入。(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保持外資政策穩定性連續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兌現向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等活動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形勢下利用外資工作,按照職責分工,主動作為,密切配合。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不斷提升我國引資新優勢,促進利用外資實現穩定增長。

  國務院

  2017年8月8日

[責任編輯:孫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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