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黃丹 鄭崗 記者周凱)為高薪不顧與原東家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跳槽到同行業新公司。原東家為此向湯姓員工索賠並要求解除其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日前,上海市浦東法院執行局根據生效的仲裁裁決,對這起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強制執行,湯某的新東家隨即解除了與湯某的勞動關係。
湯某原繫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經理,在公司的支援和自身的努力下,湯某的業務開展得很順利,並漸漸培養起自己的業務網路和客戶資源。公司曾與湯某簽訂了《競業限制合同》,約定在離職後兩年內,湯某不得到與公司構成競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對此,除了較高薪酬外,公司每月還另支付湯某8000元作為競業限制補償金。
2013年6月,就在湯某與原公司辦理完離職手續後一個月,湯某即進入新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開拓。對此,原東家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終止與新東家的勞動關係。同年9月,仲裁委作出裁決,支援了原東家的仲裁申請。
仲裁生效後,湯某未按期履行義務,繼續在新東家履職,原東家遂向浦東新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法官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向其鄭重説明拒不履行的後果之後,湯某主動向新東家提出了辭職申請。之後,該公司解除了與湯某的勞動關係。
承辦此案的執行法官介紹,隨著上海金融業的發展,金融人才的流動更加頻繁,今後類似案件可能還會發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競業限制協議嚴格履行相應義務,審慎選擇就業單位。否則,用人單位一旦有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即有權要求勞動者停止競業行為並賠償因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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