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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斤“毒豬頭肉”流向餐桌 熟食店店主被判有期徒刑

2014-09-04 09:26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為了讓自己售賣的豬頭肉、豬蹄等熟食看起來更好看、更新鮮,“黑心”商販竟在製作熟食時使用亞硝酸鹽,其製作的熟食亞硝酸鹽殘留量超出國家標準百倍之多。9月1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6月24日,徐州市銅山區品質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在街道進行檢查時,對熟食店主李某銷售的豬頭肉、豬蹄等食品進行抽樣檢測。結果顯示:李某銷售的熟食中亞硝酸鹽殘留量嚴重超標,達到每公斤3068毫克,遠遠超出國家規定的每公斤30毫克的標準。

  質監局工作人員隨後向警方反映了這一情況。公安機關在對李某住處進行搜查時,查獲一包重約500克的亞硝酸鹽。據被告人李某交代,她今年40歲,因丈夫在外打工,自己在家閒著沒事,就想做點小生意補貼家用。

  2013年3月,李某開始做起了熟食生意。剛開始,她從市場上購買一些煮熟的豬頭肉、豬蹄等回家泡在調好的大料水中,等到賣的時候再撈出來。十幾天后,她發現這樣賺不到什麼錢。於是,李某決定自己到肉聯廠買肉用以加工。

  為了讓熟食看起來更好看、更新鮮,李某學會了一個偏方:在鍋中加入少量的硝水,也就是亞硝酸鹽溶液。事實也正如李某所料,她做的熟食因為看相上的提升,比其他幾家熟食店更受顧客的歡迎,不僅生産成本低了,銷量也逐漸攀升。在李某從事經營活動的這100多天裏,她共賣出近2000斤熟食。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明知購買的硝水(亞硝酸鹽)危害人體健康,仍以營利為目的,添入其鹵制的豬肉中,並在其經營的流動熟食店內向群眾銷售,其行為已經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另外,法院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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