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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出臺 細化損失及責任認定

2016年08月24日 07:56:16  來源: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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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責範圍包括轉讓産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産等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完善國有資産監管、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意見》指出,要按照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國有企業運作品質和經濟效益為目標,以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産聚集部門和崗位的監督為重點,嚴格問責、完善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劃定追責範圍

  根據《意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追責範圍: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産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産、固定資産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

  其中,多個方面與資本市場密切關聯。在轉讓産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産方面,責任追究範圍涉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或超越授權範圍轉讓;財務審計和資産評估違反相關規定;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資訊,操縱仲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産評估鑒證結果;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造成資産損失;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産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産等。

  在投資並購方面,責任追究範圍涉及:投資並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財務審計、資産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或投資並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仲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範預案;違規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並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投資參股後未行使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採取止損措施;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並購價款等。

  在改組改制方面,責任追究範圍涉及: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式;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産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産評估;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産或向仲介機構提供虛假資訊,操縱仲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産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産評估鑒證結果;將國有資産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等改組改制過程中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股權;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産轉讓價款;改制後的公司章程中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等。

  細化損失及責任認定

  《意見》指出,對國有企業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産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資産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資産損失分為一般資産損失、較大資産損失和重大資産損失。資産損失的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對於經營投資責任認定,《意見》強調,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記者 劉國鋒

[責任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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