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歐文頓、深圳豐年基金等私募基金跑路事件增多,讓本具有投資價值的私募基金領域變得險象環生,投資者無所適從。2016年私募基金掀起監管高潮。4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發佈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而本月15日,該法規就將正式施行,私募“牌照”監管時代來臨。
新規:買者自負賣者盡責
據了解,新的管理辦法對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式、賬戶監督、資訊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做了法律規定,它最重要的一個意義就是,讓合法與非法私募募集有了正式界定。
“私募募集行為的規範也解釋了行業的三大問題:誰可以“私募”(私募基金是誰)、向誰“私募”(錢從哪來)、如何“私募”(錢到哪去)”,某私募合夥人表示,法規不僅明確劃分了合法和非法私募行為,同時保護了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在信託文化中有一句話,‘買者自負、賣者盡責’,今後這句話也可以成為私募文化的精髓。”
投資雙方都有明確界定
“新規對可從事私募基金募集的主體採取了極為狹小的界定方式限定,只有三類主體有資質即只包括三個主體”,該私募合夥人表示,其一是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其二是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即基金銷售機構),其三是除了基金銷售機構之外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
以往,由於從業人員魚龍混雜導致的投資風險時有發生。因此,新規對私募基金從業人員也有了資格要求,必須是具有基金從業資格者。
“私募基金有其專業性,但事實上,現在不少投資者完全就是門外漢,只看到其高額的投資回報就往裏衝,最後血本無歸。”金融律師王燕提醒,根據新規,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投資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以及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王律師表示,在對個人的要求中,金融資産指的是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産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産品、信託計劃、保險産品、期貨權益等。
新增24小時“冷靜期”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辦法》不僅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還是一部與時俱進的法規。
據了解,《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對此,王燕律師認為,這是冷靜期制度首次亮相。“目前私募市場良莠不齊,不少銷售人員利用各種方法使投資人失去自主判斷能力,做出衝動的投資決定”,王律師表示,引入投資冷靜期的規定,給投資人提供單獨思考和自我分析判斷的時間,有利於日後減少糾紛。
此外,《辦法》第二十二條強調了推介材料必須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製作,並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還從反面規定了禁止的推介行為和禁止的推介載體,強調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報告會、電話、短信、電子郵箱等推介渠道必須經過特定對象確認程式。“過去由於監管態度上的不清晰,私募行業基本上不敢或不能宣傳,允許合法宣傳無疑是進了一大步。”在業內人士看來,這對私募機構是一大利好,不僅能宣傳還清晰地劃定紅線:推介時不能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高收益、無風險”等誤導性措辭,不能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措辭,不能採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不具有可比性的措辭。記者 王翊幸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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