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2年最新貸款通則》和《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土地登記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134號有關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對財産抵押進行了嚴格限制,只允許土地、物權抵押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而銀行貸款物權所有人將財産抵押給其他法人單位(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時,部分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不予登記,限制了物權人的融資活動。
“目前,民營企業由於直接融資渠道少,借貸成本高,而且金融機構普遍重大輕小,重國企輕民營,真正能為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渠道和解決方案很少,而且門檻很高,手續複雜,特別是對土地、物權等財産進行抵押貸款時,遭遇到政策的多重限制,民營企業融資仍然存在多重困難。”全國工商聯兩會期間提交團體提案認為,《2012年最新貸款通則》和《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土地登記的意見》相關規定過嚴,而物權法、擔保法等上位法並未對抵押權人做範圍限制。“從物盡其用、財産權的合理充分行使角度看,上述《通則》和《意見》兩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合理,應予以修訂。
為此,全國工商聯建議,首先將《2012年最新貸款通則》第四章第二十四條和《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土地登記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134號第五條,關於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産的抵押權人僅限于金融機構的規定進行調整,修訂為對於企業在融資過程中需要將物權抵押給其他融資機構如租賃公司、擔保公司時,政府也應給予辦理登記。
其次,簡化房地産抵押登記程式。房地産抵押登記中涉及到土地管理和房地産管理這兩個部門,主要體現在因依法處置抵押房産而産生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房産抵押的同時要協調土地部門的繁瑣程式,建議房管部門和土地抵押登記單位聯合辦公,一併處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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