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白天亮)國資委進一步嚴格中央企業業績考核,提出2015年利潤總額目標值下降的央企,同口徑工資總額將不得增長。
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要在確定基本目標的同時提出奮鬥目標,奮鬥目標應明顯好于基本目標水準,符合中央企業保增長要求。其中,央企利潤總額奮鬥目標要與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比基本目標高15%以上,高於上年實際完成值。企業完成奮鬥目標的,國資委在核定考核結果時,將對相關考核指標直接計滿分;並根據奮鬥目標的領先程度和實際增長情況,給予相應的加分獎勵。對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完成奮鬥目標的,仍按照基本目標計分,實事求是地核定企業的考核結果。
利潤總額、經濟增加值、經濟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標值比上年下降較多的企業,無論完成情況如何,考核等級不得進入A級。利潤總額目標值比上年增長的,工資總額按照行業工資增長調控線適用範圍合理確定;利潤總額目標值下降的,同口徑工資總額不得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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