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老總對合同對方公司經營、資信狀況審查不嚴格,在未實際收到煤炭的情況下指令財務人員出具收貨單據並將貨款轉入對方公司,導致國企資金流失2275萬餘元。今天上午,廣東省國有企業廣業嶺南燃料有限公司原執行董事、總經理石某涉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一案,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被告人石某任廣業嶺南燃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期間,在負責與大連國運電力燃料有限公司、北京明昌泰和煤炭經銷有限公司洽談煤炭買賣項目的過程中,對大連國運電力有限公司、北京明昌泰和煤炭經銷有限公司經營資信狀況等未經嚴格審查,就先後與上述公司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約定廣業嶺南向大連國運購買煤炭後轉而銷售給明昌泰和。
公訴機關稱,被告人石某在未實際收到煤炭的情況下,指令財務人員出具收貨單據並協助辦理信用證贖單,致使該筆人民幣3700萬元的貨款轉入大連國運。截至2012年3月,廣業嶺南仍有人民幣1050萬元的款項未能收回。被告人石某為了掩蓋賬目虧空的狀況,分別於2012年3月、5月、7月與大同新高公司、明昌泰和簽訂了虛假的煤炭交易合同,從而用於走賬收取相關費用。
檢察機關認為,由於石某對這筆資金的使用未採取監督及管理措施,最終導致廣業嶺南流失1000余萬元人民幣的款項,給國家財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012年9月,被告人石某在負責與北京神華昌運高技術配煤有限公司、大連保稅區晉能貿易有限公司洽談合作煤炭買賣的過程中,對神華昌運、晉能貿易的經營、資信狀況等未作嚴格審查,即與上述兩家公司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約定廣業嶺南向神華昌運購買煤炭後銷售給晉能貿易。
同樣,被告人石某在未實際收到煤炭、未按合同派員監督煤炭交接的情況下,指令財務人員出具收貨單據並將人民幣1000萬元轉入神華昌運的賬號,同時青島澳海資産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代廣業嶺南支付人民幣500萬元給神華昌運。
檢察機關認為,由於石某對這筆資金的使用未採取監督及管理措施,最終使廣業嶺南流失1275萬元人民幣的款項,給國家財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檢察機關稱,被告人石某在簽訂上述合同過程中,買入和賣出煤炭的交易公司都是由大同新高山公司的孫某介紹的,新高山公司、明昌泰和是由孫某控制的關聯公司,晉能貿易以前是由孫某控制的公司,後來轉手給他人。
2013年,被告人石某因受賄6萬元,被越秀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9個月。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石某因涉嫌上述犯罪行為被民警抓獲。
在庭審中,被告人石某表示不認罪,他稱:“簽訂合同符合公司程式,公司程式非常嚴格,需要層層審批,還要報上級集團公司審批,並不是個人行為。對於逾期賬款,也一直有追償。”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本報廣州1月2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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