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焦點
環保公益組織是否有訴訟資格?
上訴的公司稱,作為提出索賠方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不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對此,江蘇省高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屬於依法成立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有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1.6億余元的索賠認定是否準確?
上訴公司一方稱,水體已經恢復到以往的水質標準,不再需要進行人工干預,所以提出如此高額的賠償認定不合理。
江蘇省高院審理後,認定一審判決對被傾倒副産酸數量的認定準確,對修復費用的計算方法適當。由於如泰運河、古馬幹河水體處於流動狀態,且傾倒行為持續時間長、傾倒數量大,污染物對如泰運河、古馬幹河及其下游生態區域的影響處於擴散狀態,難以計算污染修復費用,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方法來計算合理。
二審判決
維持1.6億余元賠償額 ,40%可延期支付
江蘇省高院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成員還組織了相關專家到污染現場進行了實地調研。昨日,江蘇省高院二審宣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式合法,但所確定的判決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當,訴訟費交納金額亦不符合規定,應予以糾正。
最終,江蘇省高院作出判決,維持了1.6億余元的總賠償額,以及6家公司的分擔比例。賠償的錢,一審時要求在判決生效後9個月內交至法院的執行賬戶。而這次二審則是改為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交至泰州市環保公益金專用賬戶。6家公司如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後,40%的賠償款可延期至判決生效後一年內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判決寫明,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涉案的6家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産酸進行迴圈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用於技術改造費用可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中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一審時,法院考慮到是環保公益訴訟,訴訟費確定為50元,由6家公司分擔。而在這次判決中,認定一審案件受理費為97萬餘元,由6家化工公司按承擔賠償的額度比例分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4萬餘元,由提起上訴的4家公司按承擔賠償的額度比例分擔。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