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經貿  >  大陸經濟  > 正文

工商總局擬規定網店促銷前提價應告知消費者

2014-11-26 07:41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工商總局擬規定網店促銷前提價應告知消費者

  京華時報訊(記者袁國禮)“雙11”成了網購節日,但在網商促銷中出現了不少虛假打折、贈送假劣商品等問題。對此,國家工商總局昨天發佈《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要求網路商家在無依據或無從比較的情況下,不得標稱“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促銷中附贈的商品,也應提供“三包”服務。

  徵求意見稿共31條,首先規定組織者應對經營者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核實,要在網站顯著位置事先公示集中促銷活動的促銷期限、促銷方式和促銷規則等資訊。

  另外,意見稿要求經營者將促銷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品質標準、使用時限、使用條件、配送方式、配送價格、配送時限、促銷規則的限制條件、促銷範圍外的商品或服務等資訊向消費者公開。廣告、宣傳應真實準確,不得對商品和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針對公眾關心的價格問題,意見稿要求商家不得虛標促銷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如果在集中促銷前提高價格的,應向消費者説明。

  意見稿要求經營者在促銷的商品或服務銷售完畢後,應在促銷頁面、購買頁面及時告知消費者。如果因商家原因導致交易未能達成,商家應按《合同法》規定承擔責任。

  對於促銷中附贈的商品,意見稿要求商家也應提供“三包”服務。在促銷活動中發放優惠券的,商家應標明優惠券的使用條件、方法和時限。商家單方改變優惠券使用條件、方法和時限的,應告知消費者,但增加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有獎促銷時,商家不得虛構獎品數量和品質,不得進行虛假抽獎或操縱抽獎。

  □經營者六條“紅線”

  1.標示商品的品名、産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不得與實際不符。

  2.對同一商品或服務,不得在同一頁面使用兩種標價,以低價格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

  3.明確標示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但又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

  4.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

  5.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

  6.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責任編輯: 楊麗]

視 頻
  1.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稱“窮得只剩錢”

    浙江慣偷鈔票點煙被抓

      近日,浙江義烏一名男子在網上不斷炫富,還用百元大鈔點煙...

  2.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江宜樺重申徹查島內油品市場

    關注臺灣食品油事件

圖 片
    服務專區

    投資流程辦事指南往來手續聯繫我們Q&A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