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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婦賣饅頭替亡兒還60萬外債 子債父償不是天經地義

2014-10-09 07:40 來源:北京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一對老夫婦在承受著老來喪子之痛的同時,還擔下了兒子生前做生意欠下的60余萬元外債。老人拿出了兒子的賠償款和自己的畢生積蓄,甚至不惜賣饅頭當洗衣工償還債務。

  在老夫婦被盛讚“中國好父母”的背後,凸顯的是父債子還、子債父還這一延續千年的傳統思想。然而面對現代法律制度,律師説,子債父還並非天經地義。

  老夫婦賣饅頭

  替亡兒還60萬外債

  家住重慶的李其雲、陳淑梅夫婦在應該頤養天年的年紀卻苦哈哈地賣起了饅頭,當洗衣工、掏邊溝,一分一厘地攢錢,只為給兒子還債。

  去年4月,夫婦倆的兒子李道生在爬上水泥罐車整理物品時,不慎從車頂跌落,不治身亡。李道生留給年邁父母的,是常年經營塑鋼門窗生意虧損的60多萬元外債和兩個未成年的孫子。

  聽説李道生去世,債主們紛紛登門追債。老夫婦來者不拒,只要是兒子欠的欠條,全都認賬,自己償還。

  李道生去世後得到40萬餘元死亡賠償款,加上老夫婦倆自己的積蓄,陳淑梅夫婦還了50多萬,還有17萬餘元欠款。

  為了儘快還清借親戚的錢,陳淑梅夫妻倆拼命幹活。到工地幫人掏邊溝,去洗衣店當洗衣工,還重操舊業,開起了饅頭店。每個月靠雙手攢起來的微薄收入,老兩口全存起來替兒子還債。

  網友一邊點讚

  一邊爭論不休

  不得不説,兩位老夫婦替子還債的行為,在誠信危機凸顯的今天,傳遞給了社會一種正能量。記者報道的字裏行間也無不滲透著對老夫婦的讚賞。

  新聞見諸報端後,不少網友留言,希望老人能早日還清欠款,過上平順的日子。也有網友敬佩兩位老人承受著喪子之痛,還不忘誠信做人。

  不過,記者也發現,留言網友中,也有不少人是在用法律的視角觀察分析,紛紛提出“子債不用父償,無關道德”的言論。網友“摩登原始人111”剛剛表示“欠債還錢理所應當,子債父還值得稱讚”,立即招來幾位網友反駁——“誰説的子債父還?法律上沒這一説。”“傳統道德是父債子還。現代法治是人死債滅。”“從法律角度講,父母繼承兒子的債務大於遺産時,可以拒絕償還。”

  在今天的法治社會,真的像網友們説的那樣,要變成“人死債滅”了嗎?

  法律剖析

  債主只有權向欠債人索要債務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鴻江律師介紹説,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於債務,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債主只有權向欠債人索要,而無權向欠債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張。

  也就是説,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因為與欠債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父母或子女就有還債的義務。所以,“子債父還、父債子還”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不過,趙律師説,從《繼承法》的視角來看,也確實存在著涉及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情形,同時,也有法定的尺度。

  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産負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繼承人實際獲得的遺産價值為限。”

  這裡所説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關係了。如果欠債人死亡,他的繼承人在繼承了遺産的前提下,才有還債的義務,而且還要在其繼承的遺産價值的範圍內來償還。如果欠債超出了遺産的實際價值,比如遺産有50萬元,而欠債達到80萬元,那麼繼承人只需要以這50萬元的遺産來還債,對超出的30萬元則沒有義務清償。

  這一條款還有兩項規定,“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説,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産,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他就沒有一點償還責任了。

  作為李道生的父母,只需要在李道生遺産範圍內償還債務。如果李道生沒有給父母、子女等繼承人留下任何遺産,那麼按照法律規定,他的父母、子女都沒有義務為其還債。但是父母願意子債父償,法律也不干涉。

  兩種情況下侵權債務可能子債父償

  趙鴻江律師提示説,除了繼承遺産要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之外,在現實生活中,還有幾種情形,涉及“子債父還、父債子還”,應該加以介紹。

  其一是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財産不足以支付賠償費用時,由監護人賠償。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未成年孩子給他人造成了傷害,根據法律規定是由父母承擔賠償義務的。

  另一種情況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同樣是致人損害的侵權之債,對於那些沒有經濟收入的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子女有償還能力時,也要墊付。

  趙鴻江律師特別強調,這兩種情況都是涉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債務,並非做生意欠下的合同債務。

  工傷補償侵權賠償不屬於遺産

  在新聞中,沒有詳細説明李道生所獲得的40萬餘元死亡賠償究竟是什麼錢。“這筆錢的性質關係著能否被直接拿來還債。”趙鴻江律師説。

  根據趙律師的分析,李道生在工作中跌落身亡,他獲得賠償可能基於三種情況:一是李道生與其單位形成勞動關係而被指派在水泥罐車上工作,二是他被個人雇傭或給他人幫忙而在水泥罐車上工作,三是自己承攬而在水泥罐車上工作。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因工傷而亡,那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李道生的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些錢具有補償的性質,不屬於遺産。供養親屬撫恤金由被供養親屬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近親屬領取,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李道生因受雇、幫忙死亡,那麼侵權人要承擔賠償責任。死亡賠償便屬於對李道生近親屬的賠償,這種賠償金同樣不屬於遺産範疇。除另有約定外,一般情況下,各位近親屬獲得的補償或賠償份額是相同的。

  如果李道生是在為自己“打工”時身亡,那麼他獲得的賠償可能是基於商業保險。一旦李道生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那麼死亡賠償便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産,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那麼這筆錢就屬於李道生投保所獲財産,才是遺産性質,可以由繼承人繼承。

  今日我坐堂

  趙鴻江律師

  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房地産經紀人,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專注商事、房地産建築、刑事法律領域,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訴訟經驗。趙鴻江律師創辦了房地産與婚姻家庭律師網和北京刑事辯護網並擔任首席律師。

  在處理案件時,趙鴻江律師思維嚴謹、辦事認真,見解獨到,能夠協助當事人妥善處理案件。趙鴻江律師對其經辦的每一個案件都能夠做到盡心盡責,負責地對待當事人,並因此取得了委託人的信賴和好評。

  拿賠款還債

  可能侵犯他人權益

  趙鴻江律師説,如果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屬於工亡補償或侵權賠償時,李道生的近親屬均有權利獲得和支配其獲得的相應賠償或補償,李道生父母無權支配其他近親屬獲得的部分錢款,也無權未經其他近親屬同意自行決定用死亡賠償償還李道生的欠債。特別是屬於李道生未成年孩子的部分錢款及專屬補償,其監護人無權挪用於為李道生還債。

  如果賠償是基於李道生的商業保險,要麼由受益人支配,要麼由繼承人依法繼承並自由處分。只有李道生的父母是受益人的情況下,他們才可以獨自處分這份屬於自己的賠款,否則他們都無權支配全部死亡賠償金。

  趙鴻江律師説,雖然老夫婦不負有代替兒子還債的義務,但是他們體現了誠實信用的優良品質,值得稱讚。法律規定有時看上去不近人情,但我們今天生活在法治社會,就應當用法律的視角理性看待問題,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處理問題,這樣才是對生者和逝者最大的負責。 J001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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