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27日電(記者陳煒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通知,要求各地嚴肅事故查處,對事故調查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要責令其停産停業整頓,停産整頓後須經省級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復産。
通知指出,經停産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要報請有關地方政府予以關閉,對取得安全許可證的企業還要依法吊銷其安全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自身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危險化學品和化工企業一旦發生事故,極易給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嚴重危害,帶來較大社會影響。安全監管總局統計顯示,今年以來,全國接連發生了9起危險化學品和化工較大事故。
通知要求,各地要抓住行業特點,強化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直接作業現場的執法檢查,增強執法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發生事故和存在重大隱患的、多次查出問題的以及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即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加大檢查的頻次。
通知明確,對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且事故調查認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企業:發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在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直接作業環節發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2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發生較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人員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暫扣其安全許可證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發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內發生2次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銷其安全許可證。
[責任編輯: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