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震霖 通訊員 李秉欽)9月9日,寶安區石岩街道一房屋業主黃某因未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手續,被房屋租賃管理所罰款10.4萬餘元。
據悉,2013年1月1日,寶安區石岩街道浪心社區港湖新村某巷某號業主黃某以書面合同方式將該棟房屋出租給葉某使用,約定租賃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月租金為66600元,實際履行租賃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26日,履行租賃期限內租金總額為523920元。
租賃行為發生後,黃某未按規定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手續,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據有關規定,對黃某處以房屋租賃實際租金總額20%的罰款,計人民幣104784元。昨日,當事人黃某已按《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全額繳納了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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