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的猝死,究竟是否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範圍?日前,太倉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認定法醫學上鑒定的“猝死”不屬於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意外傷害”範疇,判決駁回了原告陸女士要求保險公司支付10萬元保險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2013年4月28日,陸女士丈夫陳先生生前所在單位為其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10萬元/人,保險期間1年,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保險人按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2013年11月10日,陳先生在臥室看電視時突發暈厥,經搶救無效死亡,病例記載為“猝死”。此後,陸女士多次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但遭到了拒絕。2013年12月,陸女士及其他家屬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辯稱陳先生的死亡屬於非預料所及結果,但不屬於意外傷害事故,拒絕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病歷卡的記載,陳先生的診斷結果為猝死,根據法醫學對猝死的通常定義,猝死為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內在病變發生的死亡,不屬於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的範疇。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陳先生的死亡確係外來原因所致,因此陳先生的死亡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不屬於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範圍,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解釋稱,投保人為陳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簽發了保單,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合同中對於意外傷害進行了約定,而根據法醫學上對於猝死的定義看不屬於雙方約定的意外傷害的範疇,因此不屬於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範圍,對於不屬於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的情形,保險公司是不需要承擔理賠責任的。
通訊員 張伊揚 記者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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