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男子李某醉酒乘坐二輪摩托車出車禍死亡,因公司為李某投保了意外傷害險,李某的父母向保險公司索賠5萬元,但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醉酒為由拒絕賠償。為此,李某父母將保險公司告上了崇安法院。
今年4月,李某和其朋友林某兄弟吃飯,席間大家喝多了。飯後,林某用二輪摩托車送李某回家,三人都未帶安全頭盔。行駛過程中,林某稀裏糊塗就把車開向了非機動車道。只聽“砰”一聲,林某的車輛撞上了路邊的燈桿,整個車輛翻了個底朝天,車上人員均受傷。林某和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認定李某由於顱腦損傷死亡。
經查明,林某駕駛的是一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二輪摩托車,且事發時林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是0.88mg/ml,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2mg/ml。交警部門認定林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因之前李某所在公司為其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險,其中非工傷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5萬元,保險期間為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22日。事故發生後,李某的父母向保險公司提出了賠償。但保險公司根據當初簽訂的保險條款中的約定: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無奈,李某父母訴至法院。
李某父母認為保險免責條款是因醉酒的原因發生的自身傷害,保險公司可以不用賠償,但李某的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和其飲酒並沒有因果關係。對此,保險公司提出,保險條款並沒有明確指出需要因果關係,只要是醉酒期間所受的意外傷害都屬於免責範圍。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李某醉酒乘坐摩托車,但非其本人駕駛,其遭受的傷害與其醉酒乘坐摩托車並無因果關係,且交警部門認定摩托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所以李某因意外傷害死亡後,保險公司應按約給付保險金。
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李某的父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5萬元。 (夏倩 張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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