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上海2月20日電(記者周凱 王燁捷)醫患糾紛如果申請人民調解,必須在60日內調結,費用由政府“埋單”。今天,上海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將於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協調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此立法事項是將市政府有關規範性文件上升為市政府規章。”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劉平介紹,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政府曾下發《關於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對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作了明確規定。
上海市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李和平告訴記者,自2011年8月至2013年年底,上海市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共計受理醫患糾紛6784件,調解成功5555件,調解成功率達82%,涉及協議金額2.98億元。
“除人民調解途徑外,解決醫患糾紛有自行協商、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劉平表示,《辦法》強調調解優先與調解自願相結合。
為此,《辦法》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調委申請調解;患方當事人單獨申請調解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患方當事人請求賠償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向醫調委申請調解,並與患方當事人共同接受調解。
劉平解釋,之所以對公立醫療機構特別設定配合義務,是基於其由政府投資,理應模範貫徹政府倡導的“調解優先”原則。
在調解時間上,《辦法》規定,醫調委應當自醫患雙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之日起的60日內調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調委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調解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在調解費用上,《辦法》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保障。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所需運作經費、補助經費、調解員補貼經費和專家諮詢費,由市和區、縣財政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由於醫患糾紛涉及醫學、法律等專業判斷,具有高度複雜性。《辦法》明確,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諮詢專家制度,為人民調解提供專業支撐。
劉平介紹,醫調委遴選人民調解員,明確應當具有醫學、衛生管理或者法律等相關專業知識,同時明確在調解具體糾紛個案時必須遵循回避原則。
比如具有在醫患糾紛所涉及醫療機構工作經歷時,比如與醫患糾紛所涉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生産、銷售單位有利害關係的,醫調委應當在選定調解員時遵循回避原則,同時醫患雙方當事人也可提出回避申請。
針對涉醫暴力行為,《辦法》列明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恐嚇或者傷害醫務人員等8類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禁止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明確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採取“教育、帶離、處罰”等處置措施。同時,明確衛生計生部門以及醫療機構在現場處置和治安防範等方面的職責,明確醫調委應當及時參與正在醫療機構發生的重大醫患糾紛處理並進行現場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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