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對外開放模式,進一步探索深化改革開放的經驗,依法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日前舉行的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地方性法規有關規定的決定》,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會議聽取了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所作的《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地方性法規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説明,經分組審議後由全體會議表決通過該決定。
決定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規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停止實施《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條例》。凡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本市其他有關地方性法規中的規定,凡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在三年內試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殷一璀表示,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是市人大常委會服務國家戰略,推動和保障改革發展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與國家暫時調整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相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利於支援和推動市政府在推進試驗區建設方面先行先試,加快各項制度創新。市人大常委會要密切關注和跟進決定在試驗區的試行情況,依法支援和保障政府在試驗區管理體制、執法體制、監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試。同時本著積極審慎的態度和堅持品質優先的原則,適時啟動自由貿易試驗區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完善具體配套措施,確保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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