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生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昨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三審。草案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各方的意見,明確銷售者先行賠償的責任,網購的投訴舉報渠道等內容,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消費者維權直接找銷售者
草案明確,“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的,銷售者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拒絕。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屬於生産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生産者要求賠償。”
這就是在條例二審過程中受到各方關注的首付責任。此前,省質監局局長任小鐵在列席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時建議首先要明確經銷者的首負責任,得到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支援。
網售假冒偽劣或遭遮罩斷網
草案還明確網路商品交易中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渠道,提出運用網路交易方式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銷售者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草案還規定,需要採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遮罩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許家瑞指出,現在的購物網站只是提供一個平臺,是否提供真貨,沒有一個審查的機制。比如,在淘寶上買到假貨,淘寶是不是應負責,操作性有問題,建議斟酌一下。
[責任編輯: 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