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眼就是年底了,可許多人的年假還沒有休成。昨天,市三中院發佈提示,享受帶薪年假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年假;如果因單位不安排造成應休未休,則需要以加倍發放工資的形式對員工進行補償。而單位以集體出遊等活動折抵年假的,須經員工認可。
“連續工作一年”不限同一單位
2015年1月1日,小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于2016年1月18日解除勞動關係。小蘇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資、未休年假工資等。小蘇認為,自己從1988年參加工作,累計工作已超過20年,應當自入職公司之日起享受每年15天帶薪年假,其2015年未休年假,公司應當向其支付未休年假工資。而公司辯稱小蘇2015年期間在其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不應享有年假,故公司無需支付小蘇未休年假工資。
經法院審理,對於小蘇要求支付2015年期間15天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予以支援。
法官説法: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其中關於“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應當理解為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説,職工只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備了享受年休假的資格,該一年的工作經歷並不限定在現用人單位,亦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單位。
另外,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