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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個人賬戶繼承隱憂 財務可持續性遇難題

2015-05-14 08:37 來源:華夏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養老金個人賬戶餘額繼承還是充公?這在法律上不是個問題,但在操作上卻遭遇了財務不可持續的尷尬。

  近日,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明確表示,參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餘額可依法繼承,不存在所謂去世後養老金充公的現象。也就是説,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都不存在“人沒了,養老金也沒了”的被充公的問題。

  “我國自實行個人賬戶制度後就規定餘額可以繼承,也就是不管個人賬戶本身做實還是空賬,退休時都可按退休時的計發月數兌現,在計發月份內沒有領完的個人賬戶餘額則可繼承,計發月數以外的則不涉及繼承問題。”5月12日,對外經貿大學保險經濟學院社保系主任孫守紀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但由於大部分個人賬戶都處於空賬狀態,涉及到繼承和發放的時候,對當地的養老金缺口都會造成相應的影響。

  而這一現狀直接考驗的就是財務的可持續性難題。

  誰的餘額?

  個人賬戶可繼承最早可追溯到1993年,當年我國正式提出個人賬戶概念,將以個人賬戶制度為基礎的基金積累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開始建立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可繼承”這一規定時隔多年才被納入相關法律文件。

  2011年7月1日起執行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規定: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繼承。2015年1月14日,中國政府網發佈《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

  也就是説,無論是城鎮居民保險,還是養老金並軌之後的企事業單位勞動者,亡故後的養老金賬號餘額可全部繼承。

  “按照現行養老金計發標準,一個職工如果60歲退休,他每月從個人賬戶的領取額就是個人賬戶裏的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現在60歲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11年多一點,個人賬戶資金被領完時間是71歲多一點,如果參保人不能生存至這一年齡,按照規定,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餘額可以依法繼承,如果參保人壽命較長,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轉由統籌基金列支,以便保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夠繼續發放。”孫守紀強調,這種明顯屬於短壽人群補貼長壽人群的模式,而可繼承主要涉及的就是短壽群體。

  60歲退休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那麼,一旦實施延退,領取的時間是否會變化?此模式是否跟延退制度相悖?

  “個人賬戶在設計時就解決了這個問題,比如,139個月是60歲退休年齡的計發月數,參保者如果選擇70歲退休,計發月數就會縮短,但每月的領取額就會增加,如果50歲就退休,那麼,計發月數則會拉長,每月的領取額度就會減少。”孫守紀強調,無論是否實施延退,個人賬戶的計發都不會受到影響。

  但由於歷史欠賬問題,我國養老金收支缺口頻現,很多原本做實了個人賬戶的地區均不得以“借支”之名挪用個人賬戶。據記者了解,截至2012年,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累計記賬額就已經接近3萬億元,但真正做實的個人賬戶額度只有4000多億,個人賬戶被用空了近3萬億。

  財務可持續性遭質疑

  短壽者個人賬戶餘額可繼承,長壽者個人賬戶資金領完後轉由統籌賬戶支付,而我國長壽人數明顯增加,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收支不平衡導致的不可持續性問題就此凸顯。

  “個人賬戶可繼承是無可厚非的事情,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即遵循了社會保險的大基數法則,體現統籌互濟的原則,由國家承擔長壽風險。”5月12日,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博士孫博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強調,由於我國個人賬戶並未做實,很多錢被挪作他用;因此,在兌現時有義務保證後續人群的領取,除非將個人賬戶做實,由參保者自行支配,然後再實施短壽者的不繼承,長壽者不用統籌賬戶資金支付。

  其實,從個人賬戶設定的初衷和基點來看,就是把個人繳費的錢積累下來,明確歸個人所有;同時,從實際操作來看,個人賬戶支付完後,國家繼續用其他投保人的繳費接著給付,而這,也恰恰成為各方認為財務很難持續的根本。

  就此,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多次表示,社會保險首先是保險的屬性,社會保險制度要精算平衡,給付、收繳、投資收益以及替代率、給付年齡都是需要調整的,而對於個人賬戶的可繼承,大家認為天經地義,但實際上這淡化了保險的性質,變成了儲蓄,不是保險了,保險的概念是互濟。

  樓繼偉建議,如果實施個人賬戶可繼承則需有條件限制,也就是養老金髮放到平均余命(平均壽命與退休年齡之差)時就應停止發放,否則,若個人賬戶支付完了,國家繼續用其他投保人的繳費接著給付,這樣的話財務很難持續。

  “個人賬戶餘額充公不合理,但根據目前的狀況則會導致財務不可持續,因此,計發辦法需要修改。”孫守紀建議,仿傚商業年金保險運作辦法,將個人賬戶基金在退休後以年金保險形式發放,即通過基本養老金制度內部年金化,按照“短壽者對長壽者的貨幣補貼”的年金保險運作原理橫向調節使用個人賬戶基金,這樣既實現參保人之間生存風險共濟,又減少個人賬戶基金缺口給統籌基金帶來的潛在壓力。

  記者採訪獲悉,就目前而言,全國社保基金的資産總規模是1.24萬億,基本養老基金積累的結余也已經超過3.5萬億元,而個人賬戶養老金通常只佔個人養老金的10%以下;因此,目前的“可繼承”暫未出現太大問題,不過有專家擔心,隨著個人賬戶養老金佔個人養老金的比重越來越高,“可繼承”導致的問題將會凸顯。  本報記者 王曉慧 北京報道

[責任編輯: 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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