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試點資格的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已開業滿5年,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上一年度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等。
業內期待已久的以房養老保險終於成行,保監會昨日下發《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從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四個城市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至2016年6月30日止,投保人群應為60周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産權的老年人。
猶豫期不得
短于30個自然日
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産權的老年人,將房産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産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此外,如果投保人家屬有錢,也可以選擇自己付清身故投保老人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包括本金和利息,房子歸還給家屬。”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養老保險處處長姚渝表示。
意見稱,保險公司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應對相關房屋按照産權抵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即投保人依合同約定,將其房産抵押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房産抵押,並按照約定條件向投保人支付養老金。
根據保險公司對於投保人所抵押房産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試點産品分為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産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産品。
參與型産品指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産增值收益,通過評估,對投保人所抵押房産價值增長部分,依照合同約定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非參與型産品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産增值收益,抵押房産價值增長全部歸屬於投保人。
姚渝解釋道,不管是參與型還是非參與型産品,保險公司都將在房子拍賣後將獲得的資金用於償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剩餘的錢歸還給投保人。
意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猶豫期的起算時間、長度,猶豫期內客戶的權利,以及客戶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損失。猶豫期不得短于30個自然日。
此外,意見對從事以房養老保險業務的機構設定門檻,申請試點資格的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已開業滿5年,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上一年度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能夠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進行科學合理定價;具有房地産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等。
國內暫無
具體産品及案例
根據意見,試點期間,單個保險公司開展試點業務,接受抵押房産的評估價值合計不得超過:4%×上一年末總資産不超過200億的部分+0.2%×上一年末總資産超過200億的部分。姚渝表示,此舉是為控制保險公司風險。
此外,為控制保險機構風險,保監會對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産品設計還將會更細緻地規範。比如保險公司提供的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金額不得高於房産評估值的百分之多少。而對於房産價值的評估費用,將由保險機構和投保人各負責一半,對此,姚渝表示,主要是擔心客戶評估完了不滿意,不參保,對保險公司造成損失,所以讓雙方共同承擔。
而對於參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保險機構來説,“最大的風險來自於房地産下跌以及長壽。”姚渝表示。此外,姚渝稱,國內也有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可以從事類似的養老服務業務。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屬於商業保險範疇,資金將全部來源於保險機構。
據了解,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從徵求意見到意見下發,期間經歷了兩個多月,參與以房養老意見研究的保險機構包括幸福人壽、泰康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人壽、合眾人壽及中宏保險等。不過,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目前暫時沒有一家保險公司遞交關於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産品,對於相關保險産品以及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具體案例,現在國內都沒有。(證券時報記者 曾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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