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出於維持市場份額和維護銀行聲譽的需要,銀行對於其發行的理財産品承擔事實上的保兌義務,造成理財産品所對應的資産風險仍滯留在銀行體系內部。這一現象有望在央行作出“打破‘剛性兌付’”的表態後有所改變。
“五一”前夕,央行發佈《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稱,理財産品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剛性兌付”,順應基礎資産風險釋放,讓違約事件在市場的自發作用下“自然發生”。
央行首提“有序打破‘剛性兌付’”
對於“剛性兌付”,央行給出的解釋是:當理財資金出現風險、産品可能違約或達不到預期收益時,作為發行方或渠道方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保險機構等為維護聲譽,尋求第三方機構接盤、用自有資金先行墊款、給投資者價值補償等來保證理財産品本金和收益的兌付。
《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指出,理財産品“剛性兌付”現象有悖于“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市場原則,助長道德風險,引發了資金在不同市場間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動,市場無風險利率上升。
在央行看來,近年來銀行、信託、證券等各類理財産品快速發展,“剛性兌付”現象日益凸顯,扭曲市場行為,干擾資源配置方式,帶來諸多問題。
“資金加速流向高收益的理財和非標準化債權産品,商業銀行的存款流失,債券市場、股票市場和保險行業的資金被擠出。市場無風險利率上升,也造成藍籌股市盈率下降,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低迷。”《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指出。
此外,“剛性兌付”也引發了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一方面,理財投資者的風險承擔意願遠低於股票、外匯、基金投資人,若不能按照預期兌付,可能擁堵機構網點,要求機構償付資金,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金融機構一旦存在第三方兜底或介入的預期,優先選擇收益高的項目,盡職調查和風險控制失責,高收益的理財産品往往投向地方融資平臺和房地産等調控領域,並通過資金擠出效應等渠道,加劇了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
理財須回歸財富管理本源
財富管理的本質是金融機構發揮自身的專業優勢,通過有效的資産配置和風險管控,實現客戶收益最大化。在制度設計上,金融機構只是作為代客資産管理專業機構,客戶需要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考察我國商業銀行的理財模式,理財資産池在風險轉移上仍有缺陷,銀行被認為承擔著隱性擔保職責,所以更無從談起‘根據投資收益決定理財産品價格’這一財富管理的最基本準則。”招商銀行金融市場部總經理劉小臘表示。
這意味著,理財業務規模有多大,銀行承擔的風險就有多大;即便大部分理財産品名義上屬於表外非保本産品,但風險並沒有真正出表。就這樣,多年來,在銀行理財業務的開展過程中,賣者未盡其責,買者難以自負,“剛性兌付”幾乎成為必然。
去年底銀行資管計劃的試點表明銀行已開始探索打破“剛性兌付”。“銀行理財正在醞釀變革,意圖改變整個泛資産管理市場的格局。作為變革的排頭兵,銀行資管計劃被寄予莫大希望。”業內人士如此評價。
記者了解到,銀行資管計劃和債權直接融資工具的推出,在負債端,讓銀行按照開放式基金的方式發行資管計劃;在資産端,讓銀行作為承銷方,將理財資金投向的基礎資産證券化,亦即將所謂的“非標資産”轉化為標準化的直融工具。
然而也有銀行業人士指出,這一舉措名義上是改變了理財産品“剛性兌付”概念,但其實還要看各家銀行對風險的偏好。目前看來,每家銀行都會非常珍惜自己的信譽,“剛性兌付”短期內還難以被打破。
“或許這也是央行對‘剛性兌付’明確表態的原因。”某銀行金融市場部人士猜測,“目的是引導銀行理財業務回歸中間業務與受託管理的本源。”
“未來,對銀行自身而言,加強投資研究能力與風險管理能力建設從而實現銀行理財業務的轉型刻不容緩,相應的組織架構調整、人員投入、系統建設應隨之跟上,包括設立資産管理業務專門的機構與人員,實現前、中、後臺分離;提升投資研究與風險管理能力,輔之以相應的IT系統建設,使業務模式向資産管理業務拓展;加強客戶細分,保證合規性銷售;整合銀行傳統業務,從産品銷售向為客戶提供財務規劃與資産配置方案過渡。”光大銀行零售業務部總經理張旭陽認為。
投資者應打破慣性思維打破“剛性兌付”,除銀行方面應作出努力外,對於投資者而言,也要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改變只追求絕對收益,不願承擔風險的投資預期。
投資者是銀行理財市場的重要主體,投資者的投資觀念和方式決定著理財市場的發展水準和發展方向,關乎理財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有理財專家稱,在傳統金融機構和新興金融産品提供者激烈競爭的背景下,價格戰變成主流,進而導致金融消費者的大部分注意力都被吸引到收益率上,對風險缺乏必要的警惕。而打破“剛性兌付”,無異於給廣大消費者敲響了風險警鐘,引導消費者客觀認識風險和收益之間的辯證關係,減少對收益率高低的單邊過度關注。
北京銀行北辰路管轄行副行長楊珅也表示,長時間以來,金融消費者對於銀行的信任程度可以説是最高的,他們甚至將銀行信用等級視為了準國家信用的等級,因此在選擇理財産品時只認銀行字眼而完全忽視其中隱藏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當風險真正發生時,投資者就會認為是銀行“欺騙”了自己。
“‘買者自負’作為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常識與原則,其含義就是投資者進行的所有理財投資行為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時也存在虧損的可能,無論投資的結果是盈利或虧損均由投資者本人自行承擔。要大力培育正確的理財市場文化並形成核心價值理念,真正做到‘賣者有責’,並在此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最終實現‘將適合的産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實現合規銷售,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實現我國理財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楊珅認為。孟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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