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發佈消息,歷經十個多月的偵辦,葛蘭素史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簡稱GSKCI)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等案已偵查終結,于日前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據介紹,GSKCI在中國銷售的藥品大多冠以海外原研藥名義,在藥品進口前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增高藥品報關價格,在將鉅額利潤預提在境外的基礎上,設定高額銷售成本用於支撐賄賂資金。
GSKCI藥品的價格遠高於在其他國家的價格,最高的達到其他國家的7倍。GSKCI能夠將真實成本僅10余元的藥品,在中國賣出10倍以上的高價,實現數以億計的銷售收入;但銷售收入逐年飆升的同時,卻是微利甚至虧損。
葛蘭素史克中國公司高管指認,該公司從2009年開始,調整銷售策略,涉嫌用金錢賄賂開道,提高銷量。另外,該公司為應對工商部門調查,成立專門危機公關小組,採取涉嫌商業賄賂的方式拉攏工商人員,意圖逃避處罰或減輕處罰。
昨日下午,葛蘭素史克(中國)方面在發給新京報記者的郵件中引述“葛蘭素史克公司發言人”的表述稱,“今天我們與公安部進行了會面,其間他們向我們通報了調查的進展,我們非常嚴肅地對待這些指控。這讓我們非常擔心,它們違背了葛蘭素史克的價值觀。公司將繼續就此案全力配合政府相關部門。”
招數1 “轉移定價”
同一藥品中國內地出廠價是韓國七倍
新康泰克、芬必得、賀普丁……提起GSKCI旗下的“明星”藥品,中國老百姓十分熟悉;它們在中國高昂的定價,也令人印象深刻。
記者從有關方面獲得的一份2012年5月GSK《專利藥品(含專利過期藥品)境外市場價格填報表》中,清晰地反映了這一點。
以知名藥品賀普丁為例,在中國的出廠價是142元人民幣,而在韓國只有18元,在加拿大不到26元,在英國不到30元,在德國、日本及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其出廠價也遠遠低於中國內地。這並非個例。GSK的另一種藥品賀維力也呈現同樣的情況:相較于日本的103.5元和中國香港的59.92元,它在中國內地的出廠價高達182元。
GSKCI的藥品價格為何如此之高?價格又是如何確定的?
多名涉案的GSKCI高管供述,新藥進口到中國前,大多冠以海外原研藥名義,在藥品進口前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增高藥品報關價格,將鉅額利潤預提在境外。
犯罪嫌疑人、GSKCI原副總裁兼疫苗部總經理陳洪波説,這是跨國公司實現利潤最大化的一種主要方法。在原産國分公司把要賺的利潤確定好,把確定後的(原産國)零售價作為銷往另一個國家分公司的成本價。在這個基礎上,再實行一套價格策略,確保在另一個國家能夠盈利。
“對GSKCI而言,除了進口成品藥,還有一種方式是進口原料再加工。”陳洪波供述,西力欣的原料由GSK在塞普勒斯的分公司做,瓶裝是在義大利分公司,從塞普勒斯到義大利進行一次價格轉移;從義大利分公司到中國貼標簽,再進行一次價格轉移。多次價格轉移之後,每個分公司都賺錢,總利潤相當可觀。
犯罪嫌疑人、GSKCI副總裁兼企業運營總經理梁宏在供述中稱,GSKCI的這種做法不僅大幅提高進口藥品價格、獲取鉅額利潤,而且將應當在中國境內産生的大部分利潤留在境外,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因此,GSKCI財務報表上的數據也就不難理解——2009年至2012年,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約為39.78億元、48.62億元、55.29億元、69.75億元;而同期的營業利潤約為1.09億元、﹣0.47億元、0.6億元、﹣1.88億元。
“值得注意的還有主營業務成本,與主營業務收入一樣,也呈逐年猛增之勢。”偵辦GSKCI案件的專案組民警介紹,2009年至2012年,公司主營業務成本(進貨成本)分別約為30.39億元、37.13億元、43.16億元和50.3億元,這其中就包含通過轉移定價預留在境外的利潤。
以賀普丁為例,2012年,賀普丁真實成本為15.7元,轉移定價後到中國GSKCI工廠的口岸價是73元,GSKCI出廠價(不含稅)為142元,經物價部門核準的最高零售價為207元。
除了通過“轉移定價”把利潤留在國外之外,GSKCI還在國內進行了另一次“價格轉移”,其報關進口虛高價格的藥品後,通過其設在中國的工廠加工包裝出售給GSKCI。在這部分“價格轉移”中,不僅實現了其中國工廠的利潤,也通過GSKCI藥品出廠價與GSKCI中國工廠出廠價中間的差價,預提了在中國的賄賂銷售費用和目標利潤。由此可見,把虛高價格的藥品賣出去是GSKCI的最大目標,表面上看GSKCI微利或虧損,實際上賣得越多賺得越多。
[責任編輯: 楊麗]